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解集成全书(第二版)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总则,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解集成全书》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1字数:版次: 2页数: 58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3496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1部刑法典及3项刑法决定,7部刑法修正案,10件立法解释,144件司法解释,59件参考文件,尽在本书!
集1997刑法典颁布实施至今的全部单行刑法性决定、修正案,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最高检的全部149件正式立法、司法解释文件和59件相关参考性文件之大成。文字近92万。
内容简介
本书特点:
完整:既保留刑法典原有结构及条文,又编入其后全部补充,修正及正工解释条文。
系统:以刑法典体系编、章、节、条、款为纲为序将全部刑法规范及正式解释条文逐一进行摘编,既系统又逻辑。
科学:以刑法条文顺序逐条、逐罪进行编辑,一目了然。
实用:广泛方便于从事刑事司法、执法、立法、研究、教学、宣传者及律师,乃至一切公民查阅和应用。
新颖:逐条、逐罪辑入全部与该条、该罪而且仅仅与该条、该罪相关的刑法规范及解释条文,目前在国内尚鲜见先例。
本书所辑录的主要是经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此后颁布实施,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同时,还辑录了包括刑法内容的部分其他法律、法规,司法机关的相关会议纪要,内部答复,以及行政执法机关规章的相关条文。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作者简介
郑可悌,男,山东省青岛市人,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1979年至1993年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任助理检察员、处长、副检察长兼反贪污贿赂局局长;1993年至2003年任青岛市司法局局长;2005年起做专职执业律师。1996年起分别受聘担任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及青岛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目录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①
第一百零三条 第1款 分裂国家罪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 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1款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2款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2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附录1
附录2
书摘插图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解释条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11)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