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法规读本(第二版)
分類: 图书,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作者: “国家安全生产法制教育丛书”编委会编
出 版 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1字数:版次: 2页数: 719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457761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为“国家安全生产法制教育丛书”之一,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有关专家编写、编辑与审定。本书主要内容分为九部分:①我国《宪法》《刑法》与《民法通则》中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领域法律责任的主要规定;②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责任制基本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文件的主要规定;③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主要规定;④煤矿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主要规定;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主要规定;⑥道路与铁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主要规定;⑦消防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主要规定;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主要规定;⑨近年我国生产安全事故问责与责任追究案例。
本书全面反映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的宣传教育主题,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培训的要求,可作为各地政府及有关行业、企业、学校、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教育与安全管理的工具书、参考书。
目录
一、我国《宪法》《刑法》与《民法通则》中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领域法律责任的主要规定
(一)我国《宪法》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领域法律责任的主要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2004年3月14日修正)
(二)我国《刑法》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领域法律责任的主要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2009年2月28日修正)
(三)我国《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领域法律责任的主要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节选)(2006年6月29日)
(四)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领域法律责任的主要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1987年1月1日)
(五)我国司法解释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领域法律责任的主要规定
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责任制基本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文件的主要规定
(一)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主要规定
(二)关于企业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规定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问责与引咎辞职、法律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四)职业卫生行政处罚与法律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五)劳动保护与工伤保险行政处罚及法律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六)关于企业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主要规定
(一)有关法律的主要规定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责任制的主要规定
(三)关于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责任制的主要规定
四、煤矿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主要规定
(一)有关法律的主要规定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责任制的主要规定
(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责任制的主要规定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主要规定
(一)有关法律的主要规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责任制的主要规定
六、道路与铁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主要规定
(一)有关法律的主要规定
(二)道路与铁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责任制的主要规定
七、消防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主要规定
(一)有关法律的主要规定
(二)企业消防安全综合管理责任制的主要规定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与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责任制的主要规定
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主要规定
附录近年我国生产安全事故问责与责任追究案例
一、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二、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克城镇蒲邓煤矿“5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三、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四、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昌源煤矿“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重庆“10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六、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七、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1215”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八、吉化“1113”特大爆炸事故及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书摘插图
一、我国《宪法》《刑法》与《民法通则》中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领域法律责任的主要规定
(一)我国《宪法》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领域法律责任的主要规定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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