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安全生产—祥琦说法(7)
分類: 图书,法律,大众法律知识读物,劳动合同,
作者: 左祥琦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5-1字数:版次: 1页数: 199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455528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生产不仅仅是为了创造财富,还应十分注重生产与人、生产与自然、生产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想让生产正常进行,首先要有一个安全的条件和环境。如果事故频发,人命难保,设备损毁,停产不断,那么何谈生产?何谈创造财富?何谈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如果不搞好安全生产,那么因为事故,多少人辛辛苦苦创造和积累的财富顷刻间会化为乌有,而且还会因家破人亡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及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使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不仅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确立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依法惩处安全违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但是我国现阶段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目标及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方针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以人为本首先是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和谐社会首先要关爱生命。为了帮助企业充分理解《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提高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帮助大家学会如何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降到最低限度,从而预防和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本书作者左祥琦特将其多年潜心研究的安全生产理论和多年为企业诊断安全生产问题而总结出来的丰富实践经验和大量案例,进行精心总结后撰写成书,在此一并奉献给广大读者。
作者简介
左祥琦,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律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嘉宾之一,“祥琦说法”系列丛书作者,搜狐、博士伦、亚信、松下控制装置、UT斯达康、大唐电信、《时尚》杂志等数十家知名公司的人力资源法律顾问,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劳动法律知识节目的常年嘉宾主持及撰稿人,中华英才网(chinahr.com)《人事法规专家谈》频道主持人,祥琦劳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总经理。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精品购物指南》《计算机世界》等报刊辟有说法类专栏;为劳动者开设了北京市第一条劳动法与劳动争议咨询热线29809511;为清华大学、国家行政学院等高等院校及众多大中型企业讲授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等劳动法课程;应搜狐网站之邀,举办了迄今为止国内规模最大的网上劳动法律在线咨询。
目录
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篇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谁该对这起职业病危害事故负责
4怎样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实行“三同时”势在必行
6谁该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7施工单位与验收部门都应依法行事
8哪些地方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哪些设备须检测合格才能使用
10不得使用明令淘汰的设备
11危险物品应远离员工宿舍
12生产经营场所应具备何种紧急疏散条件
13对承包和承租者的资质要求
14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安全教育与持证上岗篇
1安全教育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2劳动者必须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3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篇
1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2农民工同样也需要劳动防护用品
3劳动者有权拒绝冒险作业
4当危及人身安全时,从业人员可以撤离现场
5劳动者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单位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篇
1地方政府对生产安全的检查职责
2监管部门应怎样行使手中的审批权
3审批机关应及时取缔违法生产经营者
4监管部门应怎样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5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职权
6不得以安全生产事项审查或验收为由收取费用或要求购买指定产品
7企业对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应予以配合
8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应对其作出的评估结果负责
工伤及其保险待遇篇
1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及缴费原则
2工伤的认定
认定工伤所遵循的无过失原则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上班途中摔伤的工伤认定
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履行职责被打伤的工伤认定
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
抢险救灾时负伤的工伤认定
军人旧病复发的工伤认定
因犯罪负伤的工伤认定
上班打架受伤的工伤认定
因酗酒负伤的工伤认定
3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工伤
4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资料
5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6伤残程度的鉴定
伤残等级的鉴定组织及伤残等级标准划分
护理依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确定
对伤残等级评定不服的后续程序
7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生活护理费标准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待遇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待遇
因工死亡的待遇
8出境人员的工伤保险
9童工的伤、亡待遇
10六级工伤能否安排工作
11签订“生死合同”条款能否免除企业的责任
12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方式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篇
1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做什么
2哪些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3企业不得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4地方政府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
5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某烟花爆竹厂是一家乡镇企业,由于该企业领导没有安全意识,加之投资额不足,由此造成了下列安全隐患:①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等不符合《烟花爆竹X-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②安全设施,如安全窗、安全出口等无法达到疏散人群的要求;③各配药工序、库房布局不合理,特别是危险工序与人员密集型的插引线工序混杂,集中在一个狭窄的场地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小区布置、小型分散、库房分离、操作隔开”的原则。
2003年初,该厂接到一笔大规格爆竹(属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品种)的生产订单。因贪图利润,加之时间紧、任务重,为完成订单,厂方采取增加加工费等方法,吸引一部分未经任何教育、培训的人员到厂务工。一天,从事配药工作的李某因不懂操作规程、随意操作导致火药摩擦起火,引起爆炸。
由于该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上述安全隐患,且车间内当日存放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火药量严重超标,直接爆炸源爆炸引发周围堆放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料接连爆炸,共造成30多人死亡,其中在场工人22名,周边居住的农民10多人,另有20多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
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该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胡干蛮干,见利忘义,要钱不要职工的命。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因此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石。生产经营单位要想安全生产,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这些安全生产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具备了这些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就降到了最低;相反,如果不具备这些基本的安全牛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甚至重大、特大事故的可能性就增加了很多。因此,《安全生产法》第16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则。 目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仍然存在着一些小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类似本案中烟花爆竹厂这样的乡镇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他们在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行组织职工进行生产,致使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者,就可能发生本案中的惨剧。为了避免这样的悲剧出现,各类企业应当起码具备和达到下列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总体要求:
(1)我国于2004年5月17日颁布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烟花爆竹。
(2)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如《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建筑法》《铁路法》《水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3)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具体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为职工提供安全生产保障。
(4)遵从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特别是危险性行业如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从设计、施工到生产、操作等各环节都必须遵从国家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来确保安全生产。
为了进一步强调安全生产条件对于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法》还从禁止的角度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安全生产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如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会给生产经营留下严重隐患。因此,明确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从根本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非常必要的。
烟花爆竹厂这一案例就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在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而导致了特大事故,该企业及其负责人必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天,某煤矿一采区回风巷电缆被挤坏,接地掉闸,停风停电,经3次处理仍未解决问题,致使采区无法送风,瓦斯浓度超限。而负责处理这一问题的“电工”竟是未经专业考核培训的一名原采掘工。他在处理电缆接地时未将装煤机防爆接线盒盖上,任由操作线裸露,铜线搭接。同时,在发现瓦斯超限、人员撤出时,未把控制装煤机开关置于断电位置;在风机停转时未把风电闭锁开关和风机开关打到停电位置。
在存在上述种种隐患的情况下,该采区换班时有关人员未向下一班的接班人员及时做好交接情况说明,在后来向有关领导汇报后,也未及时排放瓦斯和处理漏电问题。结果下一班的接班人员上岗后违章送电,形成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燃烧爆炸,扬起煤尘。后又发生煤尘传导爆炸。该煤矿发生的这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4人死亡,6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这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了该煤矿的下列安全问题: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被落实,不能发挥作用,违章违规操作问题严重。对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制度不健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时未经专门的培训,特别是一部分采掘工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就转为电工上岗。这些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另外,该煤矿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也是产生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一个因素。
这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是该矿山主要负责人长期忽视安全生产的必然结果。分析这起事故的产生,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严、责任不清、重生产、轻安全等有很大关系。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因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于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对本单位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全部工作具有决策、指挥、调度、安排以及督促落实执行的权力,与单位的其他人员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重视了,整个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有了保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工作中,必须处理好发展生产与保障安全之间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明确,《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这一规定中所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并未面面俱到,而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内容,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职责。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该对这6个方面的职责,起码理解到下列深度: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明确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内设各有关部门和从业人员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各自应负的责任的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不是要求主要负责人事必躬亲,而是要求其在单位的领导层、承担管理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从业人员之问,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必须带头,自觉执行,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罚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实践证明,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能够层层落实,事故隐患才能及时得到消除,“防患于未然”才有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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