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
分類: 图书,法律,国际法,国际公法,
作者: (斐济)南丹主编;焦永科等译
出 版 社: 海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1字数:版次: 1页数: 84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277269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卷涉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一部分(第一三三条至一九一条)和有关附件。这些内容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决议二和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执行协定》)一起建立了“区域”制度,并提供了支配“区域”内活动的法律框架。第十一部分是《公约》中篇幅最长的一部分,也是协商最困难的一部分。20世纪60年代,由于需要一套用以支配为全人类的利益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资源的法律制度,国际社会意识到有必要对1958年《日内瓦公约》中规定的海洋法进行重新审查和修订。在通过联合国大会特设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最初的研究(1967年至1968年)和海底委员会对这些问题进行更加细致的审议(1969年至1973年)之后,深海底采矿制度问题成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面临的最复杂的问题。未能解决有关第十一部分所规定的制度的性质的基本理念和意识形态问题,是造成美国秘其他重要工业化国家(包括德国和英国)拒绝接受《公约》的主要原因。直到1994年,随着联合国大会对《执行协定》的通过,才有可能通过对第十一部分所包含制度的重大修改解决有关深海底的未决问题
目录
第十一部分
导言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三三条用语
第一三四条本部分的范围
第一三五条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一三六条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第一三七条“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
第一三八条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
第一三九条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四○条全人类的利益
第一四一条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
第一四二条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一四三条海洋科学研究
第一四四条技术的转让
第一四五条海洋环境的保护
第二四六条人命的保护
第一四七条“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
第一四八条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
第一四九条考古和历史文物
第三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一五○条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
第一五一条生产政策
第一五二条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
第一五三条勘探和开发制度
第一五四条定期审查
第一五五条审查会议
第四节管理局
A分节一般规定
第一五六条设立管理局
第一五七条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第一五八条管理局的机关
B分节大会
第一五九条组成、程序和表决
第一六○条权力和职务
C分节理事会
第一六一条组成、程序和表决
第一六二条权力和职务
第一六三条理事会的机关
第一六四条经济规划委员会
第一六五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D分节秘书处
第一六六条秘书处
第一六七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
第一六八条秘书处的国际性
第一六九条 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
E分节企业部
第一七○条企业部
F分节管理局的财政安排
第一七一条管理局的资金
第一七二条管理局的年度预算
第一七三条管理局的开支
第一七四条管理局的借款权
第一七五条年度审计
G分节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附录
第一七六条法律地位
第一七七条特权和豁免
……
文献
书摘插图
第十一部分
导言1.《公约》第十一部分(第一三三条至一九一条)制定了“区域”制度,规定了管理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按照《公约》第一条第1款(1)项,“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因此,区域制度适用于依据《公约》第七十六条和附件二所建立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以外的海底(大陆架界限委员会)①经《执行协定》所调整的第十一部分,必须同含有关于区域资源“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内容的《公约》附件三以及含有可以在区域开展活动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章程》和业务部门的附件四一起解读。《公约》相关的条文包括序言,第一条,第八十二条第4款,第二。九条,第二五六条,第二七三条,第二七四条,第二八六条第3款(原文如此——译者注),第二八七条第2款,第三。五条,第三。八条第3、4、5款,第三一一条第6款,第三一四条,第三一六条第5款以及第三一九条第2款第(a)(b)项和第3款。相关条款还出现在会议最后文件里,尤其是在决议一“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的建立”中和决议二“关于对多金属结核开辟活动的预备性投资”中。尤其是,两个都含有《公约》生效前的临时安排和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内容的决议,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一委员会的一揽子协商的重要部分。与第十一部分海底采矿有关的还有附件六的规定,特别是第十四条以及第三十五至四十条关于国际海洋法法庭和海底争端分庭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