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三)
分類: 图书,经济,各部门经济 ,农业经济,
作者: 刘永佶主编
出 版 社: 中央民族大学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1页数: 337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08673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关于研究中国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专著,书中具体包括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民族地区特色农业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发展模式探讨——以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为例、新农村建设中村干部的作用——关于鄂伦春自治旗齐奇岭村的调研等内容。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目录
理论研讨
在深化改革中保证和完善中国农民的权利
民族地区农业发展问题与对策(上)
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民族地区特色农业发展
经济民族论
田野调研
农田水利设施与达斡尔族种植业发展——以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哈力村为例
加快宁夏乡村发展,创建保护国土环境的西部绿色生态屏障
关于唐山市开平区夏庄村奶牛养殖及乳业发展的调查报告
少数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发展模式探讨——以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为例
从农村商业街看农村城镇化的新模式——以河北省唐山市夏庄回族村商业街为例
河南省农村居民消费需求的实证分析与预测
内蒙古赤峰市城镇化发展模式选择
呼伦贝尔区域经济发展变化分析
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分析——基于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齐奇岭村的实地调查
新农村建设中村干部的作用——关于鄂伦春自治旗齐奇岭村的调研
雅安茶叶种植产业面临的问题及发展的路径选择
民族地区乡村民俗旅游探析——以元阳县箐口村为例
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问题探讨
从江县旅游资源开发调研报告
专题思考
关于解决农村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思考
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分析——以中国、美国两国的比较研究为视角
巴西、阿根廷的农业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基于我国城乡差距的农村消费不足研究
农村土地生产要素市场化问题探讨
建立面向农户金融需求的多元化金融体系
我国消费结构和生产结构之间关系探讨
从股份合作制的实践看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鄂伦春民族的经济发展与经济政策反思
对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思考
加大农村金融支持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业产业组织创新与新农村建设
反贫困进程中我国农村STEP战略的增值空间和外部性研究
美国农业巨灾保险的经验及其启示
以财政支农政策为“突破口”促进农民增收
试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新农村建设中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及对策
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问题
书摘插图
理论研讨
在深化改革中保证和完善中国农民的权利
刘永佶
时下人们惯常说的“三农问题”,即农业、农村、农民三个问题,是典型的繁琐哲学的表现,其要害是不明确主体,不分主次,将本来一个问题分成三个问题,论说起来似乎面面俱到,但不仅重复论证,不得要领,甚至忽略问题的实质。“三农问题”实际上只是“一农问题”,即农民问题。农民是主体,是根本。农业是农民的生产方式,农村是农民的生活方式和居住之所。明确了农民的主体性,也就明确了问题的实质。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的权利,确立并保证农民的公民权和政治、经济权利,是解决当前农民问题的关键,也是农业的工业化、农村城市化的根据和前提。
一、在健全民主法制的进程中确立并保证农民权利
阻碍中国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健康发展,特别是阻碍农民摆脱个体小农经济走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主要因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不得不保留,并因未能及时改革而强化、僵化、腐化了的行政集权体制。这个体制是与社会主义制度和原则相悖的,它被保留和利用的条件已不复存在,但它却滋生了赖其为生的特殊利益集团,更形成了以各种洋名词包装的陈腐观念,严重阻碍中国的进步。
在社会主义原则指导下,改革行政集权体制为民主法制体制,是中国现代化的关键,也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已经是关乎社会主义命运、关乎中华民族前途的第一要务。初级民主制和公有制能否进一步发展,。就取决于这个改革。
行政集权体制的弊端,它对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阻碍,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民主制的阻碍,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显现,而其在苏联的表现更为突出。当时的中苏论战导致中苏两大共产党的分裂,而无力改变苏联状况的毛泽东,则借鉴苏联的教训,深刻地看到了中国所面临的危险,“文化大革命”是他发动的以改革行政集权体制为主要内容的运动,由于改革的目标不明确和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结果不仅没有对行政集权体制进行有效改革,反而激化由党政官员主导的派性,引发混乱,以致为既得利益者固守这个体制提供了借口。虽然如此,这场运动中所体现的民主权威,也得到了充分展示。群众运动的松散杂乱的民主,使民主的权威不能集中、有序地以法制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不能有力有效地改革行政集权体制,它只能在短期内冲击这个体制。对“文化大革命”可以有多种解读,我从中体会最深刻的,就是民主权威的势力,只要将觉悟并行动起来的劳动群众按法制组织、调动并发挥其作为民主权主体的积极性,那么,他们的民主权所包含的权能就可以转化为公共权力,具有相当强有力的权威,这是可以制约并改革行政集权体制的唯一力量。“文化大革命”改革行政体制的不成功,一方面说明这个体制的顽固与强势,另一方面更加突出了对其改革的必要性。行政集权体制中所滋生的以权谋私的既得利益者,正设法强化这个体制的保守、专制性,极力干扰和阻挠对它的改革。他们依托体制的保守、专制性,在既得和欲得利益的驱动下,结成集团,形成强大的社会势力,他们所惧怕的,就是民主的权威。为此,他们相当明确而自觉地阻止、压制劳动群众的觉悟,以抵消民主的权威对他们的威胁。
专制势力所知道的这个道理,民主势力更应该知道。社会主义者依托初级民主制以自由文化启发、调动、组织劳动群众,认知自己的民主权,联合起来行使民主权,并在这个过程中提高素质技能,以增强民主权的权力。进而,制定正确而可行的纲领、路线、策略,以法制为保证,有效地逐步展开民主运动。而运动的重点,就是改革这已经与公有制和民主制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集权体制。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依赖这个体制而存在的既得利益集团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将对体制的改革放在第一位,并依民主法制与专制势力进行斗争。中国现时期民主制仍是法定的制度,劳动群众仍有法定的民主权;中国共产党内出现了一些腐败分子,但只要它还是共产党,马克思和恩格斯贯注于《共产党宣言》的民主观念,就依然是其灵魂,广大党员仍然是社会主义的拥护者和执行者。更为重要的是,民主法制已成为现代人类社会的大趋势,对行政集权体制的理论分析和改革是中国社会变革和发展的核心与首要任务,利用既有的民主制及其权威,循序渐进地克服其缺陷,直至完成改革。
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与对集权官僚制的革命不同,这是对初级民主制的体制改革,是以民主势力为主导的社会变革。对集权官僚制的革命,是夺取政权,革命者并不怕社会的动乱,而是在打乱旧秩序中建立自己的政权。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是占社会主导的民主势力对实行劳动者权利的体制的改革,这种改革所能依靠的,一是劳动群众的觉悟,二是既有的体制。通过体制来改革体制,这似乎是一个不可解脱的矛盾,但在民主权威的制约下,是可以找到适当解决途径的。这就是分阶段递进式的改革。根据现有的劳动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民主势力状况,制定改革的阶段性目标,由民主权威保证社会生活的基本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抑制专制势力的干扰和对抗。在完成第一阶段的改革目标以后,再以增强了的民主权威为保证,进行下一阶段的改革。如此延续不断。
这种分阶段的递进式改革,也就是充分利用已有的民主权威,控制现行体制,通过这个体制来稳定社会生活,并实行对体制的分层次改革。改革的进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和社会地位的过程,也是逐步明确和强化民主权的过程。以强化了的民主权和增强了的民主的权威,进行下一轮的改革,并进一步强化民主的权威。
行政集权体制不仅存在于政治层面,也存在于经济层面,对它的改革,同时就是政治和经济相统一的改革。一些人将经济与政治分开,认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是不同的,可以先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再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这在概念上是可以界定开的,但实际上,中国初级公有制的体制与初级民主制的体制,是统一的行政集权体制。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就是对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改革。现在理论界似乎把行政集权体制只视为政治体制,认为在此之外还有一个独立的经济体制,但这样的经济体制是什么?不触动行政集权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不过是在管理层面做一些政策调整而已。比如20世纪80年代的承包经营,无非是在经营方式上的一些改变,并未触动体制。而对公有制企业的“私有化”,则远超出体制的范畴,是一种制度的变化,亦谈不上是经济体制的改革。
体制是制度的具体形式,是权利与权利的关系,公有制的体制,包括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一系列权利,其根本权利是所有权。初级公有制之所以初级,就在于实行了行政集权体制,由国家政权在行使占有权的同时取代所有权主体行使所有权,并行使经营权等一系列权利。而这种集权,表现于政治上,就是排斥民主权,从而使拥有公有制经济所有权的劳动者不能以其民主权来控制国家机构。摆脱了民主权主体控制的国家机构的运作,不仅体现于政治,也体现于经济生活。
对行政集权体制的改革,首要的,就是明确劳动者或公民对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和民主权,进而通过民主权来控制占有权、行政权、执行权、司法权等。这是一个对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统一调整的过程,这个改革的目的,绝非单纯的经济增长,而是在强化劳动者所有权和民主权的基础上,提高其素质技能,这既是经济发展的根据,又将增强民主的权威。增强了的民主权威,又是进一步改革行政集权体制的前提,如此持续,公有制经济和民主制政治才能逐步完善。
改革行政集权体制,是在民主原则指导下,将民主的权威以法制的形式贯彻于政治、经济的各个环节,由此达到法制化。民主的前提是公民社会和商品经济一般原则的确立,在中国,是以社会主义为旗帜的革命斗争开创了公民社会和商品经济之路,但由于旧势力和旧思想以行政集权体制集中体现出来,干扰了公民社会和商品经济一般原则的确立,同时也制约了民主制的建立和改革。社会主义初级民主制是通过行政集权体制体现出来的,这种体现就是一个矛盾。其短期的合理性消失后,受这个体制既得利益者的障碍与干扰,未能及时改革,从而导致公有制经济和民主制政治被严重破坏。而农民权利的缺失问题,就是其突出表现。
民主制不能以行政集权体制来实现,也不能靠群众运动来长期实行,只能以法制将群众组织起来,对群众运动进行法制规范,或者法制形式的群众运动,才能实现。法制是以法律对权利及其关系的明确规定,并由相应机构执行法律,协调处理权利关系中的矛盾,进而达到社会成员对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及其关系的认可与遵循。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公民社会一般原则的高级实现形式,是平等、所有权、公民权、人身权、自由得到充分体现和保证的体制。从中国目前情况看,以民主法制改革行政集权体制的任务还相当沉重,由于行政集权体制所造成的“身份社会”的残留,明显违背公民社会一般原则,更违背社会主义原则,而农民权利问题又是“身份社会”的突出表现:确立并保证农民的权利,既是以民主法制体制改革行政集权体制的内容,也是验证改革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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