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婢史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中国政治 ,
作者: 褚贑生著
出 版 社: 上海文艺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1字数:版次: 1页数: 188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3213474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在中国历史上,官员外出有随从,夫人在家有侍婢,公子赶考有书童,小姐身边有丫鬟,奴婢几乎无处不在。主子的一切活动,甚至隐私,他们几乎都知悉或参与。从正史到戏曲小说,从学人论着到民间俗谚,奴婢是永远的最佳男女配角。这个特殊的社会阶层,与帝王将相、文人名士,乃至江湖诸流,有着千丝万缕的复杂关系;它的来源、功用、管束与弊端,则见证了传统封建制度的不平等。
奴婢制度在中国绵延近两千年,虽然至清末,政府已明令宣布废除,但它却并没有因此完全消亡,反而阴魂不散,至今仍残存在社会语言及人们的行为与观念之中,不时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
目录
第一章 奴婢:中国封建社会的赘疣
第一节 奴婢是怎样一种人
第二节 奴婢之称谓及名色
第三节 孳生奴婢的社会土壤
第二章 帝王与奴婢
第一节 帝王也曾作奴婢
第二节 奴婢之子作帝王
第三节 玩弄、利用奴婢的帝王
第三章 士大夫与奴婢
第一节 士大夫落魄为奴婢
第二节 从奴仆到士大夫
第三节 身为奴婢后裔的士大夫
第四节 与奴婢联姻的士大夫
第四章 奴婢的来源、役使及管束
第一节 多渠道的奴婢来源
第二节 奴婢的役使与管束
第三节 灾难深重的女奴命运
第五章 形形色色的奴才相
第一节 忠义之奴婢
第二节 刁恶之奴婢
第三节 智巧之奴婢
第四节 愚腐之奴婢
第六章 奴婢的反抗及奴婢制度的衰亡
第一节 主奴冲突及奴婢反抗
第二节 士人反传统观念的兴起
第三节 奴婢制度的衰亡及其余波
第七章 奴婢与江湖诸流
第一节 奴婢与盗匪
第二节 奴婢与侠士
第三节 奴婢与优伶、娼妓
第四节 奴婢与民间艺人
第八章 中国奴婢问题的历史思考
第一节 奴婢制度与社会问题
第二节 主奴关系与封建纲常伦理
第三节 奴婢制度的文化积淀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奴婢:中国封建社会的赘疣
奴婢是怎样一种人?这是一个看似容易其实却较难解答的问题。关于其定义,目前最为权威、最为流行的说法是《辞海》所云:“古代称罪人的男女家属没人宫中为奴者”,即男为奴,女为婢;以后,则“泛指丧失自由、被人奴役的男女”①。应该承认,这一说法基本上是对的,但亦须指出它还有点漏洞,主要就是没有点明奴婢存在与封建社会紧密相连的关系,容易使人将奴隶与奴婢混为一谈。
其实,奴婢与奴隶是有本质区别的。首先,在奴隶社会,广大奴隶是作为一个独立阶级而存在,其与奴隶主阶级的矛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与此不同,奴婢只是封建社会中的一个阶层,农民与封建地主的矛盾才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其次,在封建社会,奴婢毕竟不像奴隶社会的奴隶那样毫无人身保障,动辄就被奴隶主杀害甚至成为殉葬品,因封建法律尚有一点保护奴婢人身安全的条款。毫无疑问,奴婢与奴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相提并论或误为一体。那么,奴婢究竟是怎样一种人呢?其社会、法律地位及身份特征又如何呢?
在等级森严的中国封建社会,一般的说,凡不属士、农、工、商四大社会阶层的人,皆视为社会上的“贱民”,不得人“良民”之列。在这方面,奴婢无疑与优伶、娼妓、乞丐等社会末流一样,属于社会上的贱民一类。但比较而言,由于奴婢本身情况的特殊,故与其他贱民相比,在社会、法律地位及身份特征表现上,奴婢又有其自己的表现内容与形式,并似乎较其他贱民更为卑贱、低下。
奴婢存在于社会,其一个最主要的表现特点就是没有独立户籍,或依附于官府,或依附于私家。在这方面,北魏及唐朝的“均田令(制)”中即有一典型例证,因当时分田规定都将私属奴婢列入其主人家计算,或分田或不分田。与奴婢不同,优伶人了乐户,娼妓人了娼户,乞丐入了丐户,尽管是“人另册”,但他们总还有自己的户籍。
凡人沦为奴婢之后,他一般也就丧失了姓名自主权,而由其主人另取新名。新名一般都有些吉祥或象征意义,如来安、来福、春梅、秋香之类,仅有名而无姓。但亦有从主人姓的,如“三言”①中唐伯虎为追求丫环秋香而不惜屈身为奴后,即被主人华太师易名为“华安”。在此有必要提一下,奴婢即使成为自由人,甚至有了功名,按惯例他仍须从主人姓。这里原来深有用意,从侧面反映了主奴名分、尊卑区别的不可更易性。据唐张鹜《朝野佥载》卷三载:隋朝开皇年间,京兆韦衮有家奴桃符,常年随他征战,十分英勇。当韦衮升官至左卫中郎时,他考虑到桃符“久从驱使,乃放从良”。于是,桃符特宰牛献之,并求主人赐姓。韦衮答日:“止从我姓为韦氏。”桃符大惊日:“不敢与郎君同姓。”韦衮又日:“汝但从之,此有深意。”原来韦衮所谓“深意”,即“盖虑年深代远,(桃符)子孙或与韦氏通婚”。故特要桃符从己姓,这样,根据“同姓不婚”的原则,自己后代就不可能与家奴后代联姻通婚,而能保证血缘的纯洁。
在封建等级制的压迫下,奴婢本人不消说,而且奴婢后代也被剥夺了科考及任官职的权利。如明末清初著名戏剧家李玉,其父为当朝内阁大臣申时行府上的家奴,李玉自己从小爱好读书,长大后很想通过科考踏人仕途。但据清焦循《剧说》及冯沅君《怎样看待(一捧雪)》所载,李玉几次想参加科考,都受到申家的告讦,而“连厄于有司”,“不得应科试”,从而被迫专心从事戏剧创作。又如清朝曾连续发生过福建巡抚弹劾长随出身的某县同知何某、湖南巡抚弹劾门人出身的候补道刘某之事,结果都奉旨将何、刘革职查办。
关于奴婢的穿着亦有严格规定,不得逾越违反。如男奴衣着,据宋王楙《野客丛书》载,只能戴青色或绿色的帻①,不能戴冠,并只能穿白色的衣服,如陶渊明所谓“白衣送酒”是也;婢女一般只准穿青色衣服,如唐白居易诗中“青衣报平旦”、“两角青衣扶老身”的青衣皆指婢女。此外,奴婢外貌有时也强加特殊标记。如南朝奴仆多被剪短头发,称“平头奴子”,或在其面颊上刺字,称“黥奴”。
在封建统治者看来,奴婢只是一种会说话的工具而已,如《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就明确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正因为此,故几乎历朝历代都有奴婢买卖,元朝、清朝甚至在京城设有专门的“人市”。
由于封建政府是如此看待、限制奴婢的社会地位及其身份,故社会上,特别是官僚、豪绅更是有恃无恐,甚至以“家法”、“族规”予奴婢以严格控制。如清代,江西新建县的程姓地主就明目张胆地打着奉雍正皇帝批准的名义,将该县余姓家族全部当作程姓的世代家奴,并制订“七不准”刻匾悬挂祠堂大厅。其内容为:
一、不准有分寸土地;
二、不准出籍为黎民;
三、不准平等相称;
四、不准聚居;
五、不准通婚;
六、不准读书;
七、不准穿红戴绿。
在封建社会,奴婢不仅受到政府行政法令及社会观念、封建势力的歧视与限制,同时还在法律上受到十分不平等的待遇。
如在法定地位上,“奴婢同于资财”,“身系于主”,只是依附于主人的一种资财,没有人格与自由,而且,不但其本身得终生服役听使唤.,其子孙累世也脱不了籍。如想成为良民,简直难于上青天。即使经政府或主人放免,但主仆名分犹在,仍低人一等。如清律规定,奴离主后,仍得恭敬旧主,每逢年节或婚丧喜庆,还得赴旧主家行礼服役,不得怠慢。如满洲正白旗下家奴青麟,道光问进士,后官至湖北巡抚,但“每诣旗主家,犹不得赐座”。
又如在法律诉讼方面,不但良贱之间有差异,而且主奴之间也有区别,皆对奴婢极不公正。如《唐律》明文规定奴婢一般不能状告主人,除非主人犯有谋反、谋大逆、谋叛之罪,否则要处以绞刑。但主人状告奴婢则不论,即使是诬告,也仅“同诬告子孙之例”,够不上犯法治罪。如唐太宗李世民有一段话即表明了此观点:“近有奴告主反者。谋反不能独为,必与人共之,何患不破?何必使奴告耶?自今有奴告主者,皆勿受,仍斩之。”④
再如在刑罚处置上,奴婢仍受到不平等对待。这里且不论与良民间的不同,仅看主奴间的区别,如按一般人的情况讲,强奸民女是犯法的,至于拒奸则应受法律保护,但主奴间的情况就不是这么回事。如主人强奸自家婢女,《唐律》中根本就没处罚条款,而元朝《刑法志》则明确标明“不坐”,即不治罪。而且,更为荒谬的是,如婢女、奴妻拒奸中伤及主人,反而要治女方罪。如清《刑案汇览》载,乾隆间,某主人强奸其家奴之妻,反抗中,其阴茎受了伤,结果按“殴家长”律减一等判处该女子流放。反之,奴奸主人家属,则按《唐律》规定,不是绞就是斩,毫不宽宥。
据以上几方面的情况综合起来看,对奴婢究竟是怎样一种人的认识,应该是比较清楚了。
第二节奴婢之称谓及名色
在中国封建社会,奴婢自始至终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特殊社会阶层。正是因为奴婢阶层本身的特殊性,所以社会上也就很自然地给了它不同于其他阶层的特殊称谓。虽然,在今人看来,这众多称谓中的大部分都是贱名、蔑称,文字既不雅驯,又很粗俗,然而,这毕竟是他们在历史长河中留下的辛酸足迹;而且,循名责实,透过这五花八门的称谓,我们还可发现其中有不少还颇具社会学、民俗学或文化学含义。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来,奴婢的许多称谓还可视为一种古老的文化密码或语言化石,为后人提供一些意想不到的信息。
除“奴婢”外,历史上有关奴婢的称谓较常见、通行的主要有奴、仆、家奴、仆人、奴仆、仆役、仆隶、仆从、仆妾、奴客、奴才、童婢、童属、童奴、童隶、童客、童使、家人、家丁、家童、侍者、侍役、厮徒、厮养:厮役、厮竖等数十种。此外,还有不少较古老或用得不是很普遍的奴婢称谓,因其含义或来源都较特别,故举例加以说明。
臧获此乃古人对奴婢的贱称。关于其本义究竟何指,历史上有几种说法。如汉扬雄《方言》云:“荆淮海岱并齐之间,骂奴日‘臧’,骂婢日‘获’。齐之北鄙,燕之北郊,凡民男而婿婢日‘臧’,女而妇奴日‘获’。又,亡奴谓之‘臧’,亡婢谓之‘获’。皆谓奴婢之贱称。”又如唐徐坚《初学记》引汉应劭《风俗通》说:“古制本无奴婢,即犯事者或原之。臧者,被臧罪没人为官奴婢;获者,逃亡获得为奴婢也。”再如唐颜师古注《汉书•司马迁传》云:“臧获,败敌所被虏获为奴隶者。”但各说都认为是奴婢之贱称,却无异议。此称谓后世不常用,但亦间或见之。如清夏仁虎在《旧京琐记》中论及一些官僚家庭伦理观念变化时,即云:“亲臧获而远骨肉,讲过节而无真意,旧家之通病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