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理论与实践——以公共行政改革为视角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政治理论,
作者: 薛刚凌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1字数:版次: 1页数: 368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16459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在当代中国,随着经济改革和社会变迁,一元利益框架已被逐步打破,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正悄然生成。与此相应,行政改革也需要与时俱进,从传统的国家行政走向公共行政。因此,改革以一元利益为核心的行政主体理论,建构以多元行政利益为基础的新型行政主体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中国行政主体制度的发展方向。本书以公共行政改革为视角,注重从理论上阐释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脉络,也着力于对中国问题的剖析和未来行政主体制度的建构。全书构思新颖,结构严谨,分析科学,论证有力,不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务操作层面都具有启发和指导意义。可供政府官员、研究人员、高校教师、法律或者公共管理专业学生以及关注中国改革的人们阅读参考。
作者简介
薛刚凌,女,湖南辰溪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兼任监察部特邀监察员、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办公室专家组成员、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专家组成员、中国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决策科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军事法学。先后参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的研究起草工作。个人专著《行政法治道路探寻》、《行政诉权研究》等,合著《行政组织法研究》等,主编《行政体制改革研究》、《军事法学》、《外国及港澳台行政诉讼制度》等。
目录
前言
多元化背景下行政主体之建构(代序)
第一编行政主体的发展与背景
第一章关于行政主体的学术之争
一、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确立及其缺陷
二、重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努力
第二章域外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与实践
一、域外行政主体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变迁
三、域外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我国行政主体制度的发展背景
一、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行政主体
二、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转型与多元利益凸显
三、政府转型与行政主体的多元趋势
四、行政主体多元趋势的法律回应
第四章行政主体的功能
一、多元行政背景下行政主体的应然功能
二、中国行政诉讼语境下行政主体的实然功能
三、中国行政主体实然功能与公共行政实践的断裂
四、回归行政主体应然功能,推进行政改革
第二编行政主体制度的建构
第五章行政主体的界定和分类
一、行政主体界定的考量要素
二、多元化背景下行政主体的重新界定
三、行政主体的分类
第六章行政主体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行政主体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二、国家与地方行政主体的基本权利
三、国家与地方行政主体的基本义务
四、国家与地方间行政权利与义务的合理配置
五、其他行政主体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行政主体间关系
一、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主体间关系现状
二、我国行政主体间关系的分析
三、国外行政主体制度中的主体间关系
四、我国行政主体外部关系(外部行为规则)的构建
第八章行政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行政主体之间纠纷概况
二、建构行政主体间纠纷法律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三、国外行政主体间纠纷解决机制之分析
四、建构行政主体间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
第九章行政主体的责任
一、行政责任制度现状分析
二、多元行政主体格局下行政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行政主体责任的归责原则、类型及其责任形式
四、不同类型行政主体的责任
第三编行政主体的类型研究
第十章国家行政主体
一、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家——国家行政主体的内涵
二、源生性的行政主体——国家行政主体的地位
三、理想与现实之间——受限的国家行政主体公务范围
四、规范而全面——国家行政主体的权力
五、我国国家行政主体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六、我国国家行政主体制度的重构
第十一章地方行政主体
一、地方行政主体制度的内涵
二、我国地方行政主体制度的构建
三、由地方行政主体制度运作衍生的特殊问题
结语
第十二章公务行政主体
一、公务行政主体的界定
二、建立公务行政主体的必要性
三、公务行政主体的类型与特征
四、公务行政主体的职能及行使方式
五、公务行政主体的利用关系
六、公务行政主体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十三章社会行政主体
一、社会行政主体的界定、特征
二、主要的组织形态
三、发展现状及分析
四、确定社会行政主体地位的公法依据和现实意义
五、社会行政主体的要素建构
六、社会行政主体制度涉及的内外关系
结语
第十四章代理行政主体
一、代理行政主体制度的内涵及其意义
二、代理行政主体的分类
三、代理行政主体的制度建构
结语
第四编行政主体制度的法律保障
第十五章外国多元行政主体的法律保障
一、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多元行政主体的法律保障
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多元行政主体的法律保障
三、发达国家多元行政主体法律保障的主要经验
第十六章我国行政主体的法律保障
一、我国行政主体法律保障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行政主体法律保障的现状分析
三、我国行政主体法律保障的完善
四、行政主体法律制度保障规范体系的建构
书摘插图
第一编 行政主体的发展与背景
第一章关于行政主体的学术之争
一、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确立及其缺陷
(一)西方国家的行政主体理论溯源
1.主体学说的演变
法学上的主体学说最早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中的人格学说。古罗马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市民法和万民法二元体系上的,在古罗马帝国中生活于不同状态的人具有不同的人格。根据古罗马的人格学说,完整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项权利组成,其中任何一种权利的缺失都会导致人格的不完整。在所有的自然人中,奴隶不具有自由权,而这是使人成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因而他们不是罗马市民法的权利主体。非罗马人虽然享有自由权,但因为不具有市民权,只是不完全的市民法主体。只有罗马(自由)人享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具备完整的市民法主体资格。这种人格学说对于古罗马社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当时罗马帝国疆域广阔,生活着各种民族以及不同状态的人,史家称之为万民社会。家庭与其成员,氏族与家庭,罗马人与拉丁人,罗马人与异邦人,这些处于不同地位的人都需要对其予以法律上的表述,而人格学说能够准确地反映各种人所处的各自不同的地位和状态,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交往,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古罗马法中的人格学说最初只适用于自然人,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生活中产生了各式各样的团体,如宗教团体、慈善机构、俱乐部、商业实体等。对于这种自然人的集合体,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如何,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简单的只适用于自然人的人格理论显然已经无能为力。面对这一社会现实,古罗马的天才法学家们创造出法人理论,即将具备一定条件的团体看做法律上的一种人格。法人就是法律拟制的人。法人理论的集大成者萨维尼认为,法律上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唯有自然人能够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由于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用他的话讲,“法人为人工的单纯拟制之主体,即因为法律上目的而被承认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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