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第2版)(附CD光盘一张)

分類: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
品牌: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2119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503688009/9787503688003
·条形码:9787503688003
·包装版本:2版
·装帧:精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附带品描述:附CD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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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充分考虑读者的需求,体现以下特点:
1.收录全面。编排精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收录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重要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等共460余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所有法律条文前都加注了条旨,意在用精炼的文字概括该条文的含意,使读者便于理解、查阅和掌握。
2.分类科学。一目了然。全书分为国家法编、民商法编、行政法编、经济法编、社会法编、刑法编及程序法编等七大类,每一类别细分为若干细目,让您一目了然,能清楚地找到您所需要的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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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捧素引,便于查找。书中除有分类目录外,在书末还附有拼音索引,读者可通过这两种途径查阅书中所有文件。
5.后续追加。提供增补。书后附“增补服务登记表”,根据读者需求,提供不同方式的法规信息增补。
目录
一、国家法编
宪法(修正文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法(2004.10.27修正)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12.10)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2004.10.27修正)
法官法(2001.6.30修正)
检察官法(2001.6.30修正)
立法法(2000.3.15)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8.27)
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2.28修正)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4.4)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3.31)
国家赔偿法(1994.5.12)
反分裂国家法(2005.3.14)
二、民商法编
民法通则(1986.4.12)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9.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1)
著作权法(2001.10.27修正)
专利法(2000.8.25修正)
商标法(2001.10.27修正)
担保法(1995.6.30)
合同法(1999.3.15)
婚姻法(2001.4.28修正)
收养法(1998.11.4修正)
继承法(1985.4.10)
公司法(2005.10.27修订)
外资企业法(2000.10.31修正)
合伙企业法(2006.8.27修订)
企业破产法(2006.8.27修订)
保险法(2002.10.28修正)-
证券法(2005.10.27修订)
海商法(1992.11.7)
三、行政法编
行政处罚法(1996.3.17)
行政许可法(2003.8 27)
信访条例(2005.1.10)
公务员法(2005.4.27)
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8.28)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12.29修正)
居民身份证法(2003.6.28)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11.22)
律师法(2007.10.28修订)
法律援助条例(2003.7.21)
公证法(2005.8.28)
教育法(1995.3.18)
义务教育法(2006.6.29修订)
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修订)
食品卫生法(1995.10.30)
药品管理法(2001.2.28修订)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8.30修正),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6.1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3.24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07.8.26修订)
环境保护法(1989.12.26)
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8.28修正)
海关法(2000.7.8修正)
四、经济法编
预算法(1994.3.22)
会计法(1999.10.31修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4.28修订)
个人所得税法(2007.12.29修正)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10.31修正)
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12.27修正)
反洗钱法(2006.10.31)
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
公路法(2004.8.28修正)
铁路法(1990.9.7)
民用航空法(1995.10.30)
邮政法(1986.12.2)
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7.2)
农业法(2002.12.28修订)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4.29)
森林法(1998.4.29修正)
草原法(2002.12.28修订)
渔业法(2004.8.28修正)
对外贸易法(2004.4.6修订)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4.28修正)
审计法(2006.2.28修正)
统计法(1996.5.15修正)
价格法(1997.12.29)
产品质量法(2000,7,8修正)
广告法(1994.10.27)
五、社会法编
工会法(2001.10.27修正)
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6.28)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9.28)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8.29)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
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8.28修正)
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修订)
残疾人保障法(2008.4.24修订)
劳动法(1994.7.5)
最低工资规定(2004.1.20)
安全生产法(2002.6.29)
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7.6)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1.1)
六、刑法编
刑法(修正文本)
七、程序法编
刑事诉讼法(1996.3.17修正)
民事诉讼法(2007.10.28修正)
仲裁法(1994.8.31)
行政诉讼法(1989.4.4)
行政复议法(199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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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互免签证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外设立经贸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外国在香港设立外交机构】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
尚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根据情况允许保留或改为半官方机构。
尚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国家,只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民间机构。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基本法的解释】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本法的修改权】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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