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注释本(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分類: 图书,法律,民法,民法总则,
品牌: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109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503663405/9787503663406
·条形码:9787503663406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
·外文书名: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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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注释本》有以下特点:(1)权威部门审定。本丛书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相关立法同志进行审定,内容准确权威;(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4)法规案例索引。条文下附录关联法规索引和关联案例索引,帮助读者全面掌握法律规范体系,并将法律理论结全到实际案例中;(5)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注释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 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八条 适用范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和宣告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宣告的踪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个体工商记、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二十八条 "两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第三十三条 合伙字号与经营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素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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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 民
(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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