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分類: 图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专业,
品牌: 曾宪义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码:844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300050956/9787300050959
·条形码:9787300050959
·包装版本:7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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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2009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除了对考试大纲中的要点和联考命题的重点进行归纳以外,还对《考试指南》中的主要内容进行同步基础练习和提高练习。同时,每一章还附有历年真题提示。《2009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作者在每一部分练习的后面均给出了练习题的答案和解析,也对历年真题进行了解析。 《2009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囊括的试题数量多,范围广,难易有度。特别是试题风格紧扣近年来法律硕士联考命题的思路,并且符合法律硕士联考的命题标准。考生可以在复习的同时,使用本书进行同步测试练习,借以更好地掌握《考试指南》中的主要内容。
编辑推荐《2009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的写作着重于法律硕士联考的必备内容。书中贯穿了作者对近年来法律硕士联考命题的研究体会,总结了作者在培训法律硕士考生过程中的各种经验,内容准确、完整,能够为考生节省时间、提高复习效率。
目录
上篇
刑法学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犯罪概念
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九章量刑
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三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
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章渎职罪
民法学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公民(自然人)
第四章法人与其他组织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代理
第七章时效与期间
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九章所有权
第十章共有
第十一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占有
第十六章债权概述
第十七章合同
第十八章人身权
第十九章知识产权
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二十一章民事责任
下篇
法理学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
第四章法的作用
第五章法律制定
第六章法律体系
第七章法律要素
第八章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第九章法律实施
第十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十三章法治
第十四章法与社会
中国宪法学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
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国家机构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三章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五章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六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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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为方便广大考生科学系统地复习《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九版)》,我们特编写了这本《2009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本书除了对考试大纲中的要点和联考命题的重点进行归纳以外,还对《考试指南》中的主要内容进行同步基础练习和提高练习。同时,每一章还附有历年真题提示。本书作者在每一部分练习的后面均给出了练习题的答案和解析,也对历年真题进行了解析。
本书囊括的试题数量多,范围广,难易有度。特别是试题风格紧扣近年来法律硕士联考命题的思路,并且符合法律硕士联考的命题标准。考生可以在复习的同时,使用本书进行同步测试练习,借以更好地掌握《考试指南》中的主要内容。
本书的写作着重于法律硕士联考的必备内容。书中贯穿了作者对近年来法律硕士联考命题的研究体会,总结了作者在培训法律硕士考生过程中的各种经验,内容准确、完整,能够为考生节省时间、提高复习效率。
孟唯、白文桥、郭志京参与了本书的编写,在此表示感谢。
我们真诚地欢迎广大有志于从事法律工作、献身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事业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最后,预祝广大考生取得优异成绩,实现心中理想。
文摘二、多项选择题
AC
解析:乙某身为负有监管羁押罪犯职责的法警,私自将罪犯甲某放走,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甲某构成脱逃罪。
三、简答题
1.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犯罪对象不同。前罪泄露的是各种秘密级别的国家秘密;而后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3)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一般是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罪则为一般主体。(4)罪与非罪的标准不同。前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后罪则无此要求。
2.两者均有徇私的动机和枉法裁判的行为,有些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所指的对象不同。前罪是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后罪则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2)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中;而后罪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3)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前罪以情节严重为要件;而后罪则无此要件的限定。
四、法条分析题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徇私枉法罪,第2款规定的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款规定的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2)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①行为所指的对象不同。前罪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后罪是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②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后罪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中。③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后罪以情节严重为要件,前罪则无此要件的限定。
(3)乙的行为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即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五、案例分析题
甲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应当从重处罚。甲某作为负有审查起诉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定罪的关键证据予以篡改,企图达到使他人逃避刑罚惩罚的目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另外,依《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甲某徇私枉法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父母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收受贿赂4000余元的行为,尚未达到受贿罪5000元以上的定罪起点,即使认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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