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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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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图书,考试,法律考试,综合,
  品牌: 刘东根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353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503689579/9787503689574

·条形码:9787503689574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产品信息有问题吗?请帮我们更新产品信息。

内容简介《刑法》法条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重点法条。同时,根据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命题题眼对各法各章的历年考点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对某一重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

★历年真题逐条将涉及到的历年真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直观反映出法条的重要程度和历年考试情况,掌握题眼和出题方法。

★强化模拟题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作者简介刘东根,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师,实习律师,LG400司法考试辅导教师。安徽桐城人。

编辑推荐《刑法》特别提示应广大考生要求,从2007年起。“一本通”丛书增加了法理学?法制史部分。这部分没有法条,但我们秉承”一本通”的编写思路,将命题题眼,历年真题和强化模拟题三部分结合起来,相信同样能实现”一本通”的编写目的和效果。

如果在《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出版后,有属于司法考试范围内的修订或者新增的法律,我们会按《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的模式及时编写相应内容,读者可以从我们的网站上免费下载。

备战司考四件宝:法条,命题题眼,历年真题,强化模拟题,一个都不能少。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程序】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碍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

……

附则

后记:关于刑法复习的几个方法

……[看更多目录]

序言司法考试属于职业资格考试,主要考查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广度和准确度,这个特点决定了其考试内容只能主要围绕必读法律法规来进行。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必读法律法规就是司法考试的“宗”。很多考生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但并没有掌握正确的以法条为中心的学习方法。很多情况下,法条看完了,但不知道要从哪几个方面理解法条的含义,不知道法条的考点何在,命题的题眼和角度何在,因此,慨叹单纯地复习法条效果不大。本书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成功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了一种以法条为中心的司法考试复习方法,相信能对考生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本书的最大特色是通过法条、命题题眼、历年真题和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全面理解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真正做到“一本通”。

一、关于法条。本书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重点法条。同时,根据指定的《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以盗窃罪为例,在刑法典第264条后,以相关法条的形式列出刑法典中以盗窃罪处理的第196条第3款、第210条第1款、第253条第2款、第265条。还将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盗窃罪内容的相应条文也列.在盗窃罪的知识点下,这样,有关盗窃罪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就非常全面,掌握起来非常方便,对考试用处很大。

二、关于命题题眼。本书对各部门法各章的历年考点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对重要条款的考点、命题的题眼和角度进行分析。对某一重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这样既可以从多个方面掌握该法条的内容,又可以掌握该法条的命题角度,真正提高应试水平。

三、关于历年试题。本书在逐条进行考点、命题题眼分析的同时,将涉及的历年试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根据某一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将其列到考点剖析中的某一相应考点之后,这样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该知识点的重要程度和历年考试情况,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考生通过试题来理解该知识点,掌握该知识点的题眼和可能的出题方法。这里顺便提一下历年试题的作用。正如托福考试真题对准备托福考试的重要性一样,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对于复习、准备司法考试也十分重要。研究历年试题不仅能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和发展趋势,还可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法条的内容,另外,试题的重复性在司法考试中客观存在,有些题是以前题目的完全再现,有些题只不过是将以前的试题稍加改造而已,这一点通过本书对历年试题的总结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

四、关于强化模拟题。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五、关于编写人员。本书的作者都为相应部门法专业的法学博士,并且都以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具有较系统的成功经验和司法考试辅导经验。

六、关于实际效果。本套丛书在2004年第一次出版后,获得了广大考生的认可与信任。许多考生认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真题与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的编写模式符合司法考试的特点,贴近实战的要求,开辟了一条正确、有效的以法条为中心的复习和应试方法。2004年到2008年的司法考试也验证了“一本通”编写模式和内容的成功。

另外,由于本丛书的出版时间较早,很多读者担心在本丛书出版后新增的法律法规和考点得不到体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一方面通过网站及时公布新增内容和变化的考点;另一方面,从2007年开始,在每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和法律出版社的辅导用书出版后,我们会就最新的内容出版增补本,并归纳总结最重要的考点,编制若干经典练习题,形成《考前冲刺一本通》,以便为考生的后期复习提供帮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每年本丛书都有某些强化模拟题与司法考试的真题高度相似,甚至基本一致,这在刑法尤为明显,现举几例,读者可以自己进行对照和比较。

文摘2005年试卷一第5题:某地电缆受到破坏,大面积停电3小时,后查知为邢某偷割电缆所致。邢某被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5年有期徒刑。邢某不服上诉,理由是自己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顶多属于“小偷小摸”行为。二审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维持原判。对此,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A.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

B.《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c.在这个案件中,法官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

D.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答案:A。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适用法律的过程,不是事实判断,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所以,A错误,c正确。《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如何具体适用作出的解释,是司法解释。邢某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2)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首先要解决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之争。具体符合说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如行为人认为自己所盗的包里装有手机,只有当包里装的确实是手机,才构成盗窃既遂。如果不是手机而是笔记本电脑,就是盗窃罪的未遂。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如前者的案例,由于手机和笔记本电脑都属于盗窃罪的对象,二者的不一致没有超出犯罪构成的范围,所以,仍然构成盗窃罪的既遂。两种学说中应当采用法定符合说。

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客体错误、行为性质错误、方法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①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在事实上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相同。如甲预想杀害乙,却因为将丙误认为乙而杀害。对象错误又称为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所谓法律性质相同,就是属于同一犯罪的犯罪对象。也就是这种不同,不影响同一犯罪的构成。如上述案例中的丙与乙都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处理结果:不影响行为性质,即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的罪责,直接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②客体错误,即行为人预想加害

……[看更多书摘]

后记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和难点,诸多考生认为刑法理论深、内容多,不容易得分。实际上,刑法部分的复习还是有规律可循的,笔者结合自己的学习、辅导经验和近几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的命题特点、趋势,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谈谈具体的复习方法。

1.点面结合

这种复习方法主要是针对近几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的命题特点提出来的。从近三年的刑法试题来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在重点考查常见制度和常见罪名的同时,扩大了对一些所谓非重要知识点的考查,试题的覆盖面大大提高。并且,由于对重要知识点的考查难度比较大,考生即使在复习时对重要知识点重点复习,在考试时也不易得分,相反的,非重要知识点部分的考查往往比较简单,考生在复习时只要花费一定精力,基本就可以得分。因此,对于刑法部分,必须改变以前只注重重点的传统观点,要及时调整复习思路,做到“点面结合”,即对重点内容、基本知识点,都要重点掌握,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广泛复习和全面熟悉。面对琐碎的选择题,押题是不可取的,必须做到点面的有机结合。点面结合绝不意味着不分重点,全面出击。而是对于重点问题,应当深入、细致、全面掌握;对于面上的问题,只需要简单地掌握就足够了。对于一些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则记住就可,即所谓“面面俱到、程度不同”。

点面如何结合的问题在刑法分则中更为重要,因为,刑法总则的内容基本上都是重点。就刑法分则的罪名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重点、常见罪名,如盗窃、诈骗、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绑架、受贿、挪用公款、贪污等。这些罪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有相当的深度和难度,考查的角度多,考查的理论深,超出了一般教科书的讲解范围,仅仅根据法条很难做对题目,这部分题也是体现命题老师特点的主要部分。所以,对于这部分知识点,本书进行了深入细致、全面的分析,符合司法考试刑法部分试题对此部分知识点命题难度和范围的要求。

第二类罪名,有一定可考查性,但不是重点和难点内容。这些罪名往往有一个或者两个可考点,但考查深度不深,根据法条能直接得出答案。因此,只要将这些可考点指出,考生平时注意一下,就可以应付考试。如第137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要掌握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可;第222条的虚假广告罪,只要掌握犯罪主体即可;第228条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只要掌握该罪的犯罪目的即可;第327条的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只要掌握该罪的主体(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和出售、私赠的对象(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即可。

第三类罪名,被考查到的概率很小,即使考到,根据罪名的字面含义,望文生义,或者根据朴素的司法正义观念,也能得出答案(如劫持船只、汽车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等)。对这部分罪名基本不需要掌握,‘至多在考前将法条翻一遍就可以了。这样的罪名约占全部罪名的一半。

从刑法分则的章节看,根据“点面结合”的方法,大致可以将刑法分则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以及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三章为一个层次,绝大部分罪名属于上述的第三类罪名,只要一般性了解,熟悉一下法条,知道有这些罪名然后再对个别重点罪名、重点条款详细掌握就可以了。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第九章“渎职罪”这三章为一个层次,属于比较重要的,主要以掌握法条、熟悉法条为准,可能部分条款、罪名还要重点掌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以及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这四章为一个层次,属于重点部分,而且第四章与第五章可谓重点中的重点,其中的每一个罪名、每一条款都可谓重点罪名、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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