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练习题集(第2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配套辅导用书)
分類: 图书,法律,国家法、宪法,宪法,
品牌: 胡锦光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码:216 页
·出版日期:2006年
·ISBN:7300101984/9787300101989
·条形码:9787300101989
·包装版本:2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配套辅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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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面对高等法学教育中的种种现象,我们感到困惑,也产生了很多的忧虑:十年前的时候,法学专业是所谓的“热门专业”之一,现在的热门专业排行榜早已不见了“法学”的踪影;法学本来是很“专业”的专业,但在日前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求职的时候,很多用人单位感觉法学学生似乎最没有专业;很多学生学了四年的法学专业,知道了很多法律上的专业名词,在被问到一个案子如何处理的时候,可以侃侃而谈、头头是道,满口专业词汇,甚至德国如何规定、美国有某个新鲜的理论,但是就是不知道中国怎么规定,这个发生在中国的案子究竟该如何解决;等等。这种现象似乎可以称为“专业教育的非专业化”。2005年贺卫方教授在网上宣布停止招收研究生,就是针对现在考研过于注重公共课程、不注重学生对于专业的喜好这种现象而进行的挑战。法学教育中出现的这些现象,可能与整个大的教育背景有关。很多文科的学生进入大学后,“一半时间在学外语,一半时间在打游戏”。因为文科的期末考试都比较简单,学生混个学分顺利毕业是不成问题的,很多学生对专业的学习都是考试前一个月甚至一个星期前死记硬背对付考试,所以有人戏称,有些文科学生大学四年实际上是学了八个月甚至更少。我们在抨击应试教育而强调素质教育的时候,却把专业教育给“晾”了。这种“不专”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很多法学教育工作者和从业者的忧虑和不安,长此以往,不仅对我们的法学专业学生会造成不利影响,极而言之,可能对我国的法学教育造成戕害。因此,我们建议,法科的学生还是应该学好专业,把这个专业性很强的专业修炼成自己的看家本领,从而能够以专业而谋得生存、谋得尊重。
大学生也做练习?可能有人尤其是一些文科的学生会带着嘲讽的口吻反问。理工科的大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做练习、做实验,都是很平常的事情,但是在文科的学校、院系,做练习似乎成了稀奇的事情,有的大学生也因此感到了大学与中学的“根本不同”。但是,我们专门为法学专业的学生组织编写了这套“练习题集”,就是主张法学学生在平时学习的时候也应当同步进行练习自测。这个设想就是基于以上的疑惑和忧虑而来的。我们希望,通过同步练习,帮助和促使同学们切实地掌握本学科的知识,熟悉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并对一些学术前沿问题有所了解。说得大一点,我们要为法学教育的“专业教育”作出一点努力。
目录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章国家性质
第四章国家形式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选举制度
第七章国家机构
综合测试题(一)
综合测试题(二)
综合测试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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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1.宪法关系是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的,以宪法主体问的权利、义务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一国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它是宪法规范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结果,是社会生活中最根本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反映着特定的基本利益结构和政治结构,并构成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恒为公共权力机关,另一方为公民、法人、政党、社会团体等。其内容主要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2.英语中的立宪主义(cOnstitutiomlism)是个多义词,除立宪主义的含义外,还包括立宪制度、宪法论、宪政维护等意思。虽然其内容广泛,但至少包括以下要素:(1)强调权力制约在立宪主义思想中的地位,把立宪主义理解为一种人权保障的手段。(2)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立宪主义是科学地组织国家权力的方法与原则,其作用在于保证国家权力的合理性。(3)宪法是立宪主义的基础,宪法是否正当,决定立宪主义的实现程度。总之,它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过程。
3.在宪法学研究中,一般认为宪法惯例是宪法渊源的一种。但是相对于其他宪法渊源而言,宪法惯例并不具有十分严格的宪法规范构成要件及宪法效力,而是一种习惯性的宪法行为方式。虽然,所谓宪法惯例是宪法渊源的一种,主要是针对英国等不成文法国家而言的,但是,它也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渊源的一种。其重要的特征是宪法惯例对实施宪法活动具有明示的宪法规范一样的拘束力。原则上可以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将其变成规定在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中的宪法规范的。但是,由于宪法惯例作为一种具有历史传统的习惯做法,一直被人们所遵循,所以,不将宪法惯例明确地规定在宪法典中或者宪法性法律中,有时更能体现这些宪法惯例在实施宪法过程中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4.这是世界上现存的三大违宪审查模式之一。该制度肇始于美国,也以美国为代表,被后来的日本、菲律宾及其他中南美洲的国家所仿效。但是美国宪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该类违宪审查模式,是通过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最终确立于美国宪政实践的。其审查主体是包括下级法院在内的普通司法机关;其审查的对象主要是国会的立法行为及其他公权力机关的行为;因为基于三权分立原理,司法机关需要司法自治,所以法院很难平衡司法积极主义与司法消极主义的关系;该司法审查模式,是一种附随性审查方式,它以案件性为前提,在具体的、普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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