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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与民营企业《劳动合同法》实施与企业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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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图书,经济,法律,劳动法,
  品牌: 陈良瑞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页码:274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9787508459509

·条形码:9787508459509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产品信息有问题吗?请帮我们更新产品信息。

内容简介《外商投资企业与民营企业《劳动合同法》实施与企业相关问题解答》是作者陈良瑞教授多年来在广东几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高级行政管理和领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研究成果和经验总结。全书共设19节,以300多道问答题的形式作阐述,精辟地解答了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应如何来正确把握和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同时也精当地回答了广大员工所关注的诸如工资待遇、技术培训、社保、劳保、安全生产、工伤、职业病,休假、加班、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劳资纠纷处理等热点问题。书末,还附有22个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文本,以及3个企业必备文件的范本,可供各企业查阅和借鉴。

《外商投资企业与民营企业《劳动合同法》实施与企业相关问题解答》内容全面系统,文字叙述简明扼要,既有法理依据,又不失人文关怀;所列举的案例丰富而翔实,贴近社会生活实际,颇具代表性和说服力。

《外商投资企业与民营企业《劳动合同法》实施与企业相关问题解答》是各类企业和广大员工学习、贯彻、执行、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良师益友和必备的参考书。可供外商投资企业与民营企业有关领导与管理人员及有关院校师生阅读。

作者简介陈良瑞,教授,毕业于原华东水利学院(今河海大学)。 留校教学50年后,于1991年夏,作为现职教授离职前往深圳,加入高级打工行列。先后在日资企业和港资企业任最高行政管理人员17年,熟悉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潜心研究外商投资企业的劳资关系,对外商投资企业劳资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方面有着独到的见解,曾有多篇论文发表。

现为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会员,注册管理咨询顾问师,注册安全主任,深圳企业管理协会咨询委员会顾问师。

曾出版专著和科普读物9种,如《中国企业债务与债学概论》、《海洋能》、《水会离开人吗?》、《海洋知识趣谈》、《海上奇闻》等,并任《大学生指南》主编。

目录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及企业的相关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劳动法》依然继续有效、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文件没有作废的情况下,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呢?

二、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有哪些?

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可以增减?

四、劳动局是否已出了红头文件,同意企业(私营)自出的劳动合同可与员工签订?

五、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是否有效?

六、未经鉴证的劳动合同是否算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需公司支付员工每月2倍的工资?

七、代签劳动合同无效吗?

八、有的企业以前没跟员工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止日期怎么算?

九、如果把工厂的生产按项目发包给个人,企业就可以回避许多难题了,比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请问,这样做行吗?

十、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十一、单位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要给双倍工资,并补订;如果员工不肯补订怎么办?补订劳动合同时工龄怎么算?

十二、有个别员工不愿意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十三、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时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四、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怎么办?

十五、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怎么办?

十六、现在招工十分困难,招聘员工时往往一听说要签劳动合同就不来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怎样才能说服新入厂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单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企业是否可解除劳动关系?

十八、愿意签劳动合同之劳方,其21707年l2月31日之前工作年资如何处理?

十九、什么是专项培训费用?满足什么条件才算专项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

二十、公司出钱培训员工,其所得的证件公司是否有权保管?

二十一、《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二十二、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

二十三、“连续l0年”工龄怎么计算?

二十四、《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与老员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如何计算?

二十五、对于以项目作为合同期的企业,员工完成两个项目的合同后,是否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二十六、是否可以用服务期协议代替续订劳动合同?

二十七、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由员工提出的不签,怎样处理?如企业提出不签,怎样处理?

二十八、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不需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二十九、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十、请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三十一、如果企业在2008年后签订的第一个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续签的第二个劳动合同为5年,假设第二个劳动合同到期,工厂不再与其续签,经济补偿金是支付5个月?还是支付8个月?请问是劳动合同法中哪条规定的?

三十二、劳动合同期满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有什么问题?

三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未续订合同仍留在单位工作,是否属于续订合同?

三十四、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调动,不愿意签订变更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三十五、“不能胜任工作”应该如何判断?

三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常以“不胜任工作”或“不适合本厂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时,企业和员工各负什么责任?

三十七、企业如果需要调动员工的工作,怎么做才比较好?

三十八、《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试用期的不同点及风险是什么?

三十九、在试用期内,单位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四十、用人单位能辞退试用期内生病的员工吗?

四十一、企业员工在试用期内患病,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四十二、试用期员工能否享受医疗期的待遇?

四十三、员工签了劳动合同,没上班就病了,有医疗期吗?

四十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四十五、超过试用期,企业为何不得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四十六、员工晋升调岗时,可否设试用期?

四十七、医疗期有无规定时间期限?如有,则此时间期限是指累计时长还是连续时长?

四十八、职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医疗期已满,合同到期,可否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可否申请医疗补助费?

四十九、如果职工医疗期满,合同尚未到期,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五十、企业不同意员工“辞工”,行不行?

五十一、开除、除名、离职、辞职的区别何在?

五十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开除、除名还能使用吗?

五十三、《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五十四、见习期、试用期和实习期的区别何在?企业应注意哪些特点?

五十五、劳动合同里可以用“落实户口”来约定服务期吗?

五十六、求职者隐瞒婚姻状况,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五十七、企业要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费?

五十八、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如何变更劳动合同?

五十九、劳动合同到期,如果企业不打算再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了,是不是要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六十、劳动合同期满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有什么问题?

六十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该如何理解?

六十二、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是否属于第四十三条所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六十三、怎样处理不称职的企业“高管”?

六十四、处于“三期”中的女职工,是不是就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十五、某员工辞职15天后发现辞职前已怀孕,能否回来上班?

六十六、企业是否可以实行“末位淘汰制”?具体如何操作?

六十七、请问,《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是否还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六十八、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六十九、劳动合同逾期应如何终止?

七十、“职工名册”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内容都有什么?

七十一、合同中我们能不能与员工约定:如员工不能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的,付公司1个月工资作为提前代通知金?

七十二、老员工已做到了退休年龄,企业还想继续留用,请问,到退休年龄后是否仍需签劳动合同?如果出了事,企业该怎么办?

七十三、员工已在本厂工作满9年,而且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还能雇用?如能雇用,劳动合同最多能签订多长时间才是合法?不能雇用,怎样给员工补偿才是合法的?

七十四、雇用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会不会影响到国际外贸订单?

七十五、《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企业如何裁员?

第二节 关于工作时间

一、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时间有限度吗?

三、每周5天40小时工作的规定下,企业选择每天工作7小时,留5小时放在星期六作为正常工作,不算加班行吗?

第三节 关于加班

一、员工自愿要求超时加班,企业又愿意支付加班工资,行不行?

二、企业有加班加点的决定权吗?

三、我们的工资结构是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这三部分组成的,劳动合同订立时,加班费的基数如何约定?

四、加班费按本企业的基本工资为母体计算,这样可行吗?是否违法?

五、实行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费?

六、包薪员工(例如保安、电工、清洁工、厨师等)应如何定义其工作时间使其符合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按固定工签吗?

七、员工在正常工作日请事假,与周六加班对调的条件是什么?

八、员工在周末参加厂方组织的培训,是否要支付加班费?

九、一些外出客户服务人员为了多挣加班费,在外面可能玩到晚上9:00左右才回厂打卡,该如何防止?

第四节 关于工资待遇

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报酬等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二、日工资标准该如何确定?

三、最低工资的范畴应该包括哪些?

四、工资的支付时间,法律有无具体规定?怎样才算无故拖欠工资?

五、最低工资不包括哪几个部分?

六、企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减哪些项目?

七、若员工的月薪资为2500元(含加班费),公司与该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的薪资为本市政府公布的平均工资标准960元/月(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是690元/月),这样做是否可以?请问是否违反劳动法规?

八、有人讲企业不可以扣罚员工的工资,只能扣分,但我查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可以的,为什么外商投资企业不行呢?

九、迟到可以扣款吗?

第五节 关于经济补偿金

第六节 关于社保

第七节 关于工伤

第八节 关于职业病

第九节 关于休假

第十节 关于劳务派遣

第十一节 关于劳资纠纷处理

第十二节 关于员工管理

第十三节 关于消防、机械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十四节 关于卫生、防护用品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十五节 关于车间空气污染和噪音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节 关于危险化学品保管和使用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节 关于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十八节 关于工厂厕所、宿舍、厨房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十九节 关于排放污水和处理固体废物方面的法律规定

附录一 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附录二 企业必备文件之范本

……[看更多目录]

序言《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在其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操作上都存在着严重的误区甚至出现混乱现象。相关的现象令人担心!

本来,《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企业和劳动者各自更明确的法律标准,双方如果友善合作就能消化因此而带来的法律成本,甚至实现双赢。然而,我们看到不断出现的现象则不是这样。甚至,有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可能的双赢有导致事实的双输的局面。

其实,这种现象的出现也没有什么奇怪的。从工业化历史进程看,劳动合同与中世纪的租约、计划体制下的隐性契约不同。租约和隐性契约是某一方主体主导的。劳动合同则不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主体性。双方之间的博弈利益化、权利.(或权力)化、平等化、明晰化、显性化、法律化、公开化、普遍化、社会化、技术化。相关法律的实施,不能简单地沿袭以往某一方主体主导的路径。这就需要营造相关的法制环境,培育相关的法律诚信,提供相关的施法技术等。也就是说,应该循着更为开放的路径来实施《劳动合同法》。

陈良瑞教授编写的这本书,适应了《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这种现实需要,无论在认识上还是操作上都堪称“适宜之作”。

文摘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及企业的相关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劳动法》依然继续有效、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文件没有作废的情况下。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法》也依然继续有效,而且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的很多规定也继续有效,地方上的一些相关劳动保障法规文件也没有作废。这种情况下,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呢?

由于两部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位阶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上述情况下应当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即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只有《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与地方规定相比,应当适用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或条款有9个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9个方面的内容是: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当用人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时,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者的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当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则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约定了合同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无确定合同终止时间)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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