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念、方法与案例
分類: 图书,法律,行政法,行政法令,行政管理法令,
品牌: 李广宇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210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503695668/9787503695667
·条形码:9787503695667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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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念、方法与案例》是国内第一本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问题的深度解读收录十八个重要案例。
作者简介李广宇,1963年生,河北宁晋人,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历任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兼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出版个人专著3部,发表论文多篇。
编辑推荐《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念、方法与案例》:李广宇,现就职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起草。
目录
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救济条款解读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解
二、对“合法权益”的理解
三、什么是“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否超出了法定的受案范围
二、受案范围的列举
三、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
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被告
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证据问题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三、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举证
四、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质证
五、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举证、质证
六、法院调取证据
第五章 政府信息的界定及其他
一、政府信息的界定
二、政府信息不存在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
四、信息的可分割性
第六章 例外信息的司法认定
一、政府信息的公开与例外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的
六、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七章 例外信息的几个灰色地带
一、“三需要”问题
二、历史信息
三、刑事执法信息
四、决策信息
五、档案信息
第八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利益平衡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裁量
二、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三、对利益平衡的司法审查
第九章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的司法审查
一、对原告是否提出申请的审查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的程序审查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的实体审查
第十章 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问题研究
一、诉讼程序的几个问题
二、司法审查的几个问题
三、审查标准和判决方式
第十一章 个人信息保护行政诉讼问题
一、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
二、个人信息保护行政诉讼的几个问题
第十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判决方式
一、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二、对不予公开决定的判决
三、区分处理
四、不符合对政府信息内容、形式要求的处理
五、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处理
六、拒绝更正信息记录的处理
七、逾期不予答复的处理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部分条款)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部分条款)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部分条款)
附录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附录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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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哪些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司法主管权。对受案范围的确定,既可以表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表明人民法院可以对哪些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还标志着在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和关系,反映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人民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并不见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受案范围的具体列举。其法律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但是,该款的规定并不具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就成为一个需要界定的问题。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否超出了法定的受案范围
有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受理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案件,是基于行政机关的邀约,实际上超出了法定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举的可诉行政行为的种类中,确实找不到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相匹配的内容。但是,第十一条第一款并不是受案范围的全部。《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完整规定,应该是既概括,又列举,又排除;另外,还规定可以通过具体法律、法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