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论文选萃(法学论文选萃)
分類: 图书,其他,
品牌: 中国法制出版社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655 页
·出版日期:2005年
·ISBN:7801824156
·条形码:9787801824158
·包装版本: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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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陈一云(I)
论相关性 [美]乔恩·R·华尔兹(13)
证据能力 陈朴生(台)(30)
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和讨论
——以证据的客观性为中心 汤维建(65)
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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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书摘
法证据运用中的价值冲突与选择
宋英辉
非法证据是指有关国家官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或以违法方
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其能否作为证据在诉讼中采用,是刑事证据制度中最
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也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
对其如何处理,体现出不同的诉讼价值观,关系到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实
现。本文拟就非法证据运用中的价值冲突与选择问题试作探讨。
一、对外国有关非法证据采证
制度及学说的评介
外国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现代西方国家,大陆法系各国的刑事诉
讼重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刑事诉讼重在维护
刑事程序的正当性。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差异,在非法证据的采
证上也体现出来。不仅如此,即使在同一法系或国家,由于不同历史时期
重视实体抑或重视正当程序的价值观的不同,使得同样是支持或反对采用
非法证据的理论依据也有所区别。
现代各国一般认为,非法取得的口供没有证据能力,当然也就不能作
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国,对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口供,立法和判
例均持否定态度。德国刑诉法典规定,若违背刑诉法第136条第1款、第2款
的规定,对被告人使用非法折磨、疲劳战术、妨害身体、服用药品、拷问
、诈欺或催眠方法、威胁、许诺以及使用损害被告人记忆力和理解力的方
法所得到的陈述,即使被告人同意,也不可以采用。日本宪法第36条、刑
诉法典第319条也有类似规定。在英美法系,英国普通法就奉行非任意自白
的排除法则,目的是排除虚假供述。1964年高等法院王座法庭通过的法
P567官规则要求,当警察讯问某嫌疑人时,必须告知被嫌疑人有权拒绝回
答;如果根据讯问的结果,该人可能被起诉时,应再次正式告知其有权拒
绝陈述。讯问不能使用暴力或威胁、引诱。如果这些规则不被遵守,则法
院可以拒绝把被告供述作为证据。但这种排除是由法官裁量的。在美国,
根据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所宣示“人民不自证其罪”的原则,40年代以前
,被告人自白的采用以“任意性”自白为限。40年代后,最高法院判例有
关自白法则的争议已由“供述的任意性”转向“程序的违法性”。即如果
自白为联邦官员在延长被告拘禁期内所取得或侵犯其律师帮助权,或未遵
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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