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专论(民法精品系列教材)
分類: 图书,教材教辅与参考书,大学,法律专业,
品牌: 杨立新
基本信息·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页码:395 页
·出版日期:2005年
·ISBN:7040156342
·条形码:9787040156348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民法精品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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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侵权行为法专论》是王利明、杨立新担任总主编的“民法精品系列教材”中的一部。《侵权行为法专论》是在充分吸收国内外侵权行为法研究成果、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教学规律的基础上,适应法学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而设计的。全书共分为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行为类型、侵权责任形态和侵权损害赔偿五编,在细致地闸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础二,以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框架,构建了侵权行为的一般化和类型化的理论体系,并以两编的内容论述了侵权责任形态和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作者简介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教授,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和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从1975年起,从事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法学研究教学工作,先后担任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80年开始进行法学研究并发表作品,法学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出版论著50余部,发表论文300余篇,多次到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早稻田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铭传大学和澳门大学等著名学府访问、讲学。
编辑推荐《侵权行为法专论》既适合作为本科生、研究生的法学教材,也能够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帮助。
目录
第一编 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法
第1章 侵权行为法
第一节 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和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功能
第三节 侵权行为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节 侵权行为法的渊源
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的结构
第六节 侵权特别法
第七节 侵权行为法司法解释
第2章 侵权行为及其一般条款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第三节 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节 侵权行为形态
第3章 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中国古代侵权行为法
第二节 中国近代侵权行为法
第三节 国外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编 侵权责任构成
第4章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节 归责原则概述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过错推定原则
第四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5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说
第二节 违法行为
第三节 损害事实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第五节 主观过错
第6章 侵权责任方式和责任竞合
第一节 侵权责任方式
第二节 侵权责任竞合
第7章 抗辩事由与诉讼时效
第一节 抗辩事由概述
第二节 一般抗辩事由
第三节 特别抗辩事由
第四节 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
第三编 侵权行为类型
第8章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
第一节 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第二节 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格的侵权行为
第三节 妨害家庭关系的侵权行为
第四节 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
第五节 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第六节 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第七节 媒体侵权行为
第八节 商业侵权行为
第九节 恶意诉讼和恶意告发的侵权行为
第9章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一节 国家公务员侵权行为
第二节 用人者的侵权行为
第三节 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行为
第四节 专家侵权行为
第五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第六节 物件致害侵权行为
第七节 事故侵权行为
第10章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
第一节 产品侵权行为
第二节 危险活动和危险物的侵权行为
第三节 污染环境侵权行为
第四节 动物致害侵权行为
第四编 侵权责任形态
第11章 侵权责任形态概述
第一节 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和地位
第二节 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和内容
第12章 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
第一节 直接责任
第二节 替代责任
第13章 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第一节 单方责任
第二节 双方责任中的过失相抵
第三节 双方责任中的公平责任
第14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第一节 单独责任
第二节 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第三节 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
第四节 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五节 共同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第五编 侵权损害赔偿
第15章 侵权损害赔偿规则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损害赔偿关系的当事人
第三节 损害赔偿规则
第16章 人身损害赔偿
第一节 人身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 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
第三节 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
第四节 造成死亡的赔偿
第五节 扶养损害赔偿
第六节 人身损害的抚慰金赔偿
第七节 定期金赔偿
第17章 财产损害赔偿
第一节 财产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 财产损害数额的计算
第三节 财产损害赔偿的方法
第四节 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18章 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节 精神损害赔偿概说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形式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
第19章 附带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
第二节 行政附带民事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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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在罗马法中,完整的私犯概念的外延,包括私犯和准私犯。在法国法中,侵权行为被高度概括,完整的外延包括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前者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后者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行为或者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的损害负责的侵权行为。自德国法以来,对于准私犯、准侵权行为这些概念所包含的内容,统称为特殊侵权行为。更重要的是,德国侵权行为法从违法性的角度,将侵权行为界定为违反法定义务的侵权行为,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权行为以及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换言之,是以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民事主体的权益为标准。德国法区别受保护的利益,而异其主观的构成要件;英美法中的侵权行为依其所侵害的利益,而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救济方法和抗辩,均据此确定了侵权行为的外延。在英美法,则不从这些方面区分侵权行为的外延,而是采取界定侵权行为种类的方法,界定侵权行为的范围。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至第120条规定,对我国侵权行为概念的外延作了法律上的限定,即我国侵权行为只包括下述四种:一是第l17条规定的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二是第118条规定的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侵权行为;三是第119条规定的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四是第120条规定的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