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变化与比较法律经济学 ——(本土化语境中法律经济学理论思维空间的拓展)/国际金融法论(国际金融法论丛)
分類: 图书,经济,法律,金融法,
品牌: 张建伟
基本信息·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页码:272 页
·出版日期:2004年
·ISBN:7301076967
·条形码:9787301076965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国际金融法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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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本书以转型、变法等问题为经验背景,在思想史的视野里反思了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提出了法律经济学的比较制度分析范式的研究程序和研究计划,内容涉及当前法律经济学界所密切关注的若干前沿理论命题,如政治的科斯定理、意识形态的科斯定理、国家治理的三元结构“关系”规则的性质、良性社会资本的保存与耗散假说等理论命题,以及当前国际学术界所热烈讨论的比较法与金融学理论与政策。本书显示了作者试图将西方法律经济学和法与金融学理论本土化的努力,也显示了作者试图将西方法律经济与金融学理论本土化的努力,也显示了作者试图在提倡或建构一种与主流理论有所不同的比较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范式或法律经济学的现实主义文本方面的可贵探索。本书还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当前的经济立法和金融公共政策或立法选择方面提出了一些前瞻性战略思考和相关的较具体的政策建议,可供决策当局参考。
作者简介张建伟,男,1971年生,经济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电教中心主任助理、现代教育技术研究所副所长。2000年于北京师范大学获教育心理专业博士学位,此间曾在曼彻斯特大学教育学院进行合作研究。在微观层面上侧重研究学习理论以及基于信息技术的认知学习与学习环境设计,涉及基于问题的知识建构、科学发现学习、协作探究学习以及e-Learning的设计评价等。在宏观层面上侧重研究教育技术学的科学学问题、教育信息化与教师培训等。曾在国际刊物与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曾担任国际计算机教育应用研讨会(ICCE 2001)和国际网络学习研讨会 (ICWL 2003)等国际会议的程序委员会委员。
目录
导论
一、如何解释法律的本质
二、对法律进行经济学解析的另外几个理论视角
三、法律经济学急需拓展思维空间——一个初步的反思性评论
四、法律经济学思维空间的拓展——治理制度与合作秩序
五、关于法律的经济学解释的一个简单小结
六、“法律经济学运动”与本书的写作意图
七、转型现实提出的问题与本项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八、“流行的偏见”——质疑“萨克斯命题”
九、“LLSV命题”的拓展:比较法与金融学的本土化
十、已有的关于法律改革与制度转型研究的进展及局限性
十一、本书的主要研究思路
十二、本书的特色:现实主义与多元比较的视野
第一篇走向现实主义法律经济学:从主流范式到比较制度分析范式
第一章法律经济学:“范式”竞争、理论反思与前瞻性评论
一、引言
二、一个简要的历史回顾
三、主流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与核心论点
四、“范式竞争”:理论流派与反思性评论
五、法律经济学的“后制度主义综合”:走向现实主义的比较制度分析范式
六、法律经济学理论思维空间的拓展——需要进一步思考的几个前沿问题
第二篇 中、俄转型经验及其比较法律经济学含义
第二章俄罗斯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转型经验及其法律经济学含义
一、俄罗斯的激进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的低绩效
二、俄罗斯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结构转型的经济学分析
三、俄罗斯改革的整体评论及其法律经济学含义
四、反思俄罗斯改革:有更好的洞可进吗?
五、结论
第三章“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中国经验及其法律经济学含义
一、中国的法律改革模式和“变法”策略
二、阅读转轨秩序:中国“变法”模式的经济学分析
三、稳定政治秩序的获得——中国法律改革经验的理论含义与政策含义
第四章转型国家治理的多元化规则实施理论:中、俄转型秩序的比较法律经济学——解析转型期中国经济增长与国家治理之谜
一、引言
二、法律不完备条件下的规则实施多元化理论分析框架
三、中国经验:中国民间秩序治理结构转型及绩效
四、中国国家治理结构转型的总体绩效——兼与俄罗斯比较
五、转型面临的挑战和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问题
六、理论与政策含义
第三篇 比较法与金融学与中国金融法变革
第五章比较法与金融学:寻求金融法变革的理论基础
一、法与金融学的勃兴
二、金融法的经济学分析:为金融变法提供价值评判
三、公司金融研究的法律方法及其政策争议:走向“普通法”还是遵从“路径依赖”的宿命
四、金融法变革与“路径依赖”:若干启示
第六章证券“变法”与中国证券市场治理结构转型——比较法与金融学理论的一个应用分析
一、重提韦伯命题:由法律失灵和公司治理失灵所提出的问题
二、文献回顾、已有研究的局限性与本章的分析框架
三、中国证券市场的政治性质:政治结构所导致的路径依赖
四、中国证券市场的网状结构:关系网络与“关系”交易的一个实证描述
五、证券市场治理的“权力——关系”本位模式:一级市场风险与二级市场私人秩序两面性
六、公共秩序与私人秩序的错位与断裂:潜规则运行与法律边缘化
七、证券市场公共治理结构转型:从“权力——关系本位”模式到“权利——责任本位”模式的政治可行性选择
八、结语
第七章从“股东至上主义”到“债权人主义”:中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转型
一、引言
二、银行监管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
三、中国商业银行治理中的“股东至上主义”逻辑
四、走向“债权人主义”
五、其他治理主体参与路径的选择
六、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看更多目录]
序言一、法律方法与经济问题
本套专著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作者们不约而同地采用法律方法研究经济问题。过去我们在二十多年的时间内,多看到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特别是国外法学界开展的轰轰烈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已有若干部专著翻译成为中文。而现在,在中国的大学和研究机构里,法律研究工作者开始进入经济学、公共管理学和工商管理学的领域,用法律的方法来研究这些边缘领域的问题。
在社会科学几个相近的领域,例如经济学、公共管理学、工商管理学和社会学等领域,都有法律研究的论文和著作,这种跨学科的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了。在中国政府将“依法治国”定为基本国策之后,采用法律的思维与方法分析目前的经济改革问题也非常有意义。其意义就在于,我们所说的“依法治国”,不仅仅是表现在一个宏观的口号上,而是要将“依法治国”作为可以实际操作的、用来实际分析经济问题的、作为经济政策设计基础的法律方法。
全国人大常委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北大前校长吴树青老师曾经问我,依照《宪法》,“债转股”是否应该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讨论?我说需要研究一下法律,才能回答。此后,国务院关于《国有股减持与成立社保基金》的办法出台,又有人问我,这么大的财政支付转移,是否应该经过全国人大财经委开会讨论?我回答说,需要研究法律。直到我在写这个序的时候,相关的法律研究工作还在进行。我希望从法律制度变迁的角度和我国财经法制程序演进的过程中找出符合法律的答案。
不断遇到类似问题,使我开始研究与思考经济学家们提出的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究竟是什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对于国家重大财政支付转移是否有权审议?”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研究这些经济学问题,本身就构成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程序化和司法化的法学课题。
文摘六、理论与政策含义
经济转型与增长的中国经验表明,政治稳定性与国家治理结构转型的平滑性对良性社会资本的保存与经济增长至关重要。这就意味着,转轨国家的变法和立法不仅仅意味着简单的私有化、法条的改变或简单的法律移植,也不是政府政策性规则的简单退出,而是包含了政治秩序和民间秩序的互动与平衡,具体说就是包含了三元甚至多元规则实施过程中的退出、替代、转化、互补等机制,其目标在于使法律变迁表现为相对平滑的过程。如果不注意这些机制,当政治秩序混乱时,政府和法院都缺乏公共规则的实施能力,私人规则的私人实施以及各种恶性“关系”规则就会流行起来,腐败和黑帮等经济毒瘤就会恶性发作,形成各种非正式“影子经济”(灰色经济和黑色经济),从而拖垮整个经济机体甚至动摇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政治稳定性与国家治理结构转型的平滑性和良性社会资本的保存可以对中国的“经济增长之谜”提供一个“比较法律经济学’’的解释文本。据此我们可以对中国经验及其政策含义作一个“法律经济学的后制度主义”评论。
1. 法律不完备条件下应注意防止黑帮集团腐败官员垄断性使用私人规则的权力
在转型期,社会变迁速度非常快,法律的不完备性比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更甚,这时要想取得“善治”,需要密切注意三元规则实施的相互转化机制和制度互补结构,以防止制度真空、黑帮集团和腐败官员垄断性使用私人规则权力的出现。
2. 社会资本具有双刃剑效应
在政治稳定和整个社会尚存公正底线的情况下,社会资本对经济增长具有推进作用,但是当社会资本与腐败和黑帮结合时,其中的特殊主义“关系”规则或恶性“关系”规则则会成为“政治之癌”和“社会之癌”,影响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此时社会资本呈现出负面效应。因此,依靠法律适时打击恶性“关系”规则企业家——腐败官员和黑帮分子就显得非常必要。
后记进入法学领域是从2001年开始的。那年夏天,笔者进入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中心师从吴志攀教授从事博士后的课题研究。作为笔者的合作导师,他的宽容与大度给了我充分发展个性的机会。在他的指导下,笔者与金融法中心的其他优秀同事或同学一起,先后合作完成了世界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委托的课题和项目,并且作了大量的社会调查,这些经历和经验已经融入我的这本小书里了。做课题研究是一种奇特的经历,它几乎是一种全方位的训练,在此过程中,吴老师言传身教,给了我诸多法学理念、方法甚至为人处世方面的指导,这些已成为我的学术生涯和人生经历中一笔弥足珍贵的财富。
金融法中心的白建军教授对学问的执著给笔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从他那里学到了许多实证法学的若干理念与方法,我们之间的多次交流使我受益匪浅。牛鸿玉老师也给我诸多照顾,至今难以忘怀。刘燕老师的敏锐与才华令我十分钦佩,她是值得我学习的榜样。
在两年多的学习和生活中,我还和金融法中心的诸位同仁结下了深情厚谊。他们的聪敏和才华,令我叹服。彭冰、郑顺炎、邵东亚、郭雳、罗培新、伏军、台冰、陆忠行、丁宁、李清池、杨自然、罗英诸君是我精诚战斗的合作伙伴,至今我仍常常想起我们在一起讨论学术问题时的交流与碰撞,那些日子已成为我在北京学习和工作时美好回忆的一部分。郭雳和黄永庆曾与我一起为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生授课,我很佩服他们的才华,我们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非常愉快;罗培新和我之间也曾有过多次合作,他的敬业、认真与才华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李清池曾读过本书第四章的初稿,提出了非常中肯的建议,在本书的修改过程中,我已经采纳了他的意见,在这里向他表示感谢。另外,感谢金华、刘锋、小柯在我们同处一室时的诸多帮助。需要特别致谢的是陆忠行、台冰和崔磊,他们所给予我的帮助,我是不会忘记的。
本人曾就本书的主体部分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作过汇报与答辩,感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各位老师的指导与提问,他们的提问又引发了我对法律经济学理论更深入的思考。这些提问已促成了我对本书相关内容的修改。在这里谨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