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赔还是不该赔--保险理赔疑难案件选编100例

分類: 图书,法律,商法,保险法,
品牌: 华山
基本信息·出版社:长虹出版公司
·页码:239 页
·出版日期:2005年
·ISBN:7800631427
·条形码:9787800631429
·包装版本: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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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因为保险理赔当事人双方闹翻脸打不打官司?如何索赔或赔付?怎样起诉和应诉?个中大有讲究。
本书摘取了经法院判决后的100个保险疑难案例,特聘专家分析利弊、点评得失,对读者而言,其参考和实用价值不言而喻。
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它对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是新兴的第三产业,有许多新特点需要研究、新问题需要解决。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保险市场,必须有法律的保障,这是毫无疑问的。本书从法律的各个角度,谈了对疑难赔案的处理,很意义。但我们不可因此而忽视另外一个问题,即道德包括诚信的作用,因为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再好的法律也有文字未能言明之处,再好的体制也有设计不可尽美之时。如果单纯地依赖法律,保险市场也难以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因为道德包括诚信有着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简介华山,1964年出生,男,江苏无锡人,经济学硕士,1983年进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作,先后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锡山支公司经理、无锡市分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党委员、副总经理,兼南京市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曾在保险金融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并多次获奖。
编辑推荐因为保险理赔当事人双方闹翻脸打不打官司?如何索赔或赔付?怎样起诉和应诉?个中大有讲究。本书摘取了经济法院判决后的100个保险疑难案例,特聘专家分析利弊、点评得失,具有不言而喻的实用价值。
目录
上篇:人身保险部分
1.被保险人在被通知“复检”期间出险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1)
2.在迟延签发保单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赔不赔?(3)
3.保险人收了保费但未签发保单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了吗? (5)
4.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算不算遗产? (8)
5.法院能扣押受益人的保险金冲抵债务吗?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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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书摘
被保险人在被通知“复检”期间出险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一、导语 在投保人身险时,保险人通常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因为任何保险人对某个具体的保险标的只能承保其可能发生的风险,不能承保其必然发生的风险。这是防范经营风险的需要。如果被保险人投保前就有病,保险人是不能承保的。因此,体检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投保前的必经之道;对于保险人来说,体检结果是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标尺。如果保险人暂收了投保人的保费,被保险人在体检时被发现有病并被通知在一定时期“复检”,而在这期间恰遇“出险”,那么保险人是否负保险责任?请看此案:
二、案情
1998年2月底,B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长寿险并附加意外伤害险各10万元。保险公司于同年3月初接受其申请,同时向其暂收保险费3000多元。3月中旬,B某在体检时被发现正患急性肝炎,保险公司故未予立即承保,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3月下旬,B某外出遇车祸身亡,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从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出发,在投保人先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负保险责任。但实行该原则必须以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若双方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则尚未成立,以上原则的适用也就无从谈起。在B某尚未复检、保险公司也未签发保单之前,很难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保险公司通知B某复检,其本身就是一种尚未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B某受益人的诉讼请求。
三、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买保险实际上是一个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可见,合同的成立包括两步:一是要约,二是承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要求,属于第一步即要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属于第二步即承诺。这两步哪一步也不能少,二者构成一个完整统一的整体。要约如获得承诺,意味着订约双方对合同的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如果保险公司对投保申请只是部分同意,或者是附有条件地接受,那么,该行为表示并非完全承诺,而是提出了新的要约即反要约。合同如果只是停留在要约、反要约阶段,其显然没有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B某在被通知“复检”期间出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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