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
分類: 图书,教材教辅与参考书,大学,法律专业,
品牌: 覃有土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政法出版社
·页码:440 页
·出版日期:2007年
·ISBN:9787562019299
·包装版本:第4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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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商法学》是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主干课教材之一,它充分吸取了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法学教材谁的意见,立足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建立起来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全新的教材体例。全书共分5篇20章,书中对商法、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及保险法的概念、种类等基础知识做了具体的阐述,具体包括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证券概述、破产法的立法准则、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等。
作者简介覃有土:男,1945年7月生,广西田东人,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等。主要著作有:《我国经济合同的理论与实践》、《债权法》、《保险法学》、《保险法概论》、《票据法全书》、《有价证券的理论与实务》、《民法学》(副主编)、《社会保障法》、《商法学》(主编)等,并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商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第一编商法导论
第一章商法概论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商主体
第四节商行为
第五节商事登记
第六节商业名称与商业账簿
第二章商法的演进
第一节大陆法系商法
第二节英美法系商法
第三节我国的商事立法
第三章商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商法与民法
第二节商法与经济法
第三节商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二编公司法
第四章公司法总论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公司的分类
第三节公司的设立与撤销
第四节公司的能力
第五节公司的分立与合并
第六节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节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节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五节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七章公司证券
第一节公司证券概述
第二节股票
第三节公司债券
第四节证券上市
第三编破产法
第八章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
第二节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第三节我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我国新破产法的主要成就
第九章破产程序总论
第一节一般规则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管理人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债权申报
第六节债权人会议
第七节破产法律责任
第十章重整
第一节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重整期间
第三节重整计划
第十一章和解
第一节和解概述
第二节和解的程序规则
第十二章破产清算
第一节破产宣告
第二节别除权
第三节破产变价和分配
第四节破产程序终结
第四编票据法
第十三章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票据概述
第二节票据法概述
第三节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票据行为
第五节票据权利
第六节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
第七节票据的涂销与丧失
第八节特殊票据
第九节票据的抗辩
第十节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十四章汇票
第一节汇票的概念及种类
第二节出票
第三节背书
第四节承兑
第五节保证
第六节到期日
第七节付款
第八节追索权
第十五章本票与支票
第一节本票
第二节支票
第五编保险法
第十六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第四节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第五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章保险合同总论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分类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七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章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第四节我国几种主要的财产保险合同
第十九章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其常见条款
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章保险业法
第一节保险业法概述
第二节保险公司
第三节保险经营规则
第四节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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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二)外国公司法的制定和发展
各国公司组织的演进和公司制度的完善,有赖于各国公司立法的不断加强。各国公司制度的发展和公司立法的完善之间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所谓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种类、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最早的公司成文立法首推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时期颁布的《商事条例》,该《条例》规定有若干有关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制度。拿破仑上台后于1807年以《商事条例》为蓝本制定了《法国商法典》,该法典不仅对原《商事条例》中所确立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进行了重新确认和扩充,而且还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为了弥补商法典规定之不足,法国于1867年修正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于1925年颁布了《有限公司法》。如同法国一样,德国、日本有关公司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商法典中。由于德国最先创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因而于1892年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又于1937年制定了《股份法》即《股份有限公司法》和《股份两合公司法》。
与法、德等国立法不同,英、美国家调整公司关系主要依据单行法规。英国最早的公司法颁布于1862年,以后又分别在1908、1929和1948年陆续颁布了新的《公司法》。此后又分别在1967、1976和1981年对《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在美国有关公司的立法权限属于各州。为了协调各州的公司立法,联邦统一法制定委员会于1928年制定了《统一商事公司法》(示范法),并于1950年由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比较权威的《标准公司法》,该法现已为美国绝大多数州立法所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