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理论与实务
分類: 图书,法律,行政法,行政法令,行政管理法令,
品牌: 胡建淼
基本信息·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页码:233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308059529/9787308059527
·条形码:9787308059527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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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系属第九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本书收集了8篇大会论文,内容覆盖国家赔偿的原则、主体、责任、程序与标准等。
目录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
建构完整的“国家赔偿”责任体系
“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要素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法律检讨
论国家赔偿范围的衡量尺度
公法上结果除去请求权在“国家”责任体系中的地位
新世纪的“国家赔偿”法制
中国大陆的行政赔偿程序
……[看更多目录]
文摘其二,《国家赔偿法》仅仅使用程序主体概念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侵权的是非性质和责任的国家性质,其实际效果不佳。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就其侵权行为对受害人在法律上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虽然赔偿责任主要还是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或者损失,但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是非性质,仍然是客观存在,不容抹杀;而且,这种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不是国家机关,更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赔偿责任主体中,只有“赔偿义务机关”这个程序主体而没有赔偿责任的实体主体,只有代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隐去”了责任主体本身,这种回避责任主体和责任是非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实践中将国家赔偿责任机关化、机关赔偿责任个人化的错误做法。
其三,仅仅使用程序主体概念似有不平等之嫌。在《国家赔偿法》制定以前,《民法通则》③就已经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有明确规定,使用的是实体主体概念“受害人”和“侵害人”。④其中,《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还专门规定了国家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在以后制定的《国家赔偿法》中,“受害人”这个概念没有了,只有“赔偿请求人”;同样,“侵害人”的概念也完全被“赔偿义务机关”这个程序主体概念所取代。甚至连“被申请人”和“被告”等这些中性的概念也没有出现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之中。对这一变化,我们没有根据说它在刻意回避什么,但却不得不承认这表现出了恩赐的色彩,离平等和法律权利似乎还有距离。
其四,将责任与义务等同,混淆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根源于第二条的原则规定,即“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