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常用法律手册(2009)(21世纪教学法规丛书)
分類: 图书,教材教辅与参考书,大学,法律专业,
品牌: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697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503690410/9787503690419
·条形码:9787503690419
·包装版本:7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1世纪教学法规丛书
产品信息有问题吗?请帮我们更新产品信息。
内容简介《学生常用法律手册》(2009)结合法学核心课程的教学要求,参照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大纲,对各核心课程的主体法规,给出简明扼要的“教学及司考重点”提示,为您细致安排学习进度和准备司法考试提供重要参考,使您在学习法律的第一刻同步备考司法考试。
编辑推荐《学生常用法律手册》(2009)编辑推荐:
金新同步教学体例
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确立的核心课程体系和司法考试的大纲要求,结合当前的主流法学教材,收录教学关联法规,分成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十编。每编之中,再根据实际教学进度,划分为多个专题,实现法规研读和课堂教学的同速进步。
同步备考司法考试
结合法学核心课程的教学要求,参照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大纲,对各核心课程的主体法规,给出简明扼要的“教学及司考重点”提示,为您细致安排学习进度和准备司法考试提供重要参考,使您在学习法律的第一刻同步备考司法考试。
关注法律职业未来
专设法律职业编,为您展示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五大法律职业的法律生存状态,明示司法考试的具体要求和运作流程,为您迈入法律职业未来,提供水到渠成的法律引导。
学生法规最优读本
全书收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规范文件130余件,180余万字,囊括了法律本科教育所有重要的法律文本。每本48元的定价和跟踪读者服务,充分体现了我们以广大学生为核心,提供卓越法规出版服务的专业追求。专业法规增补服务对所有寄回《增补登记表》(本书附录页)的读者,免费提供一次法规增补材料(电子版);同时根据读者需求,提供不同范围和方式的法规信息增补,不同资费标准,都是超值服务。
目录
通过法规学习法律
宪法编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根据历
次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
(二)民族区域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2.28修正)
《三)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10.27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3.5)
(四)国家机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10.27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10.3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6.12.2修订)
(五)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3.31)
(六)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
反分裂国家法(2005.3.1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编
(一)行政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4.27)
(二)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
(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8.28)
(四J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4.29)
(五)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2002.7.4)
(六)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1997.4.29)
刑法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3.14根据历
次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5.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6.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
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
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8.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4.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4.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8.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
问题的解释(2002.1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
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
释(2005.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
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12.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
规定(2002.3.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
规定(二)(2003.8.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
规定(三)(2007.10.25)
刑事诉讼法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3.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
的规定(1998.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6.2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12.16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
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
的通知(1999.9.2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07.10.25修正)
民法编
(一)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4.2)
(二)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Q00.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8.29)
(三)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12.19)
(四J继承、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4.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11.4修正)
(五)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6)
民事诉讼法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10.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12.21)
经济法编
(一)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88.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8.2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10.3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10.3l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3.15修正)
(二)市场规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7.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10.3l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28修正)
(三)宏观调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4.28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12.29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12.27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6.10.3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12.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10.28)
(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8.3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
商法编
(一)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10.27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4.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5.12.18修订)
(二)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10.27修订)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4.22)
(三)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2002.7.30)
(四)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8.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2000.11.14)
(五)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10.28修正)
(六)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11.7)
知识产权法编
(一)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10.27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8.2)
(二)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8_2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12.28
修订)
(三)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10.27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8.3)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9.2)
(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节录)(1883.3.20)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节录)(。1886.9.9)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994.1.1)
国际法编(包括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1966.12.9)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966.12.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12.10)(节录)
联合国宪章(1945.6.26)
国际法院规约(1945.6.26)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4.11)
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6.10)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
公约(。1965.3.18)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
外文书公约(1965.11.15)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1970.3.18)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节录)
(2000.9.5修订)
(二)国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986.9.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990.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4.2)(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8.3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5.1.11修订)
通过法律走向未来
法律职业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6.3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6.3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10.2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8.28)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要目)
附录:部分在线法律资源
……[看更多目录]
文摘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隋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隋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