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 理论·实践·前景
分類: 图书,经济,综合,
品牌: 尤安山
基本信息·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页码:280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807453354/9787807453352
·条形码:9787807453352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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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理论实践前景)》作者在查阅、整理和分析大量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以经济全球化、区域化以及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视野,对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探讨。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理论实践前景)》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在于它密切关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轨迹,尤其是其中的新特点、新问题与新的变化趋势;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理论实践前景)》力求使学术研究与对策研究相结合,重视前瞻性对策研究,针对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深化与拓展和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全面而深入的实施提出了一些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对策建议;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理论实践前景)》力争做到资料翔实、数据新颖、论证充分,有助于读者清晰地认识和把握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和东亚经济一体化的影响。
目录
序/左学金/1
前言/1
第一章 自由贸易区理论与中国一东盟实践/1
第一节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理论基础/2
第二节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现实依据/25
第三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实践的国际背景/42
第二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标、进程及初步成效/53
第一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目标、措施和进程/53
第二节 中国的承诺与双边利益分析/67
第三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初步成效/75
第三章 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济关系/79
第一节 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79
第二节 中国与东盟的双向投资及引进外资/89
第三节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贸易与投资效应/98
第四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东亚经济的互动关系/122
第一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日韩台等经济体的互动/122
第二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东亚其他经济合作组织的联动关系/129
第三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东亚一体化前景/135
第五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机制化:与欧美的比较/146
第一节 体制机制的比较/147
第二节 政府作用的比较/165
第三节 发展进程与目标的比较/175
第四节 与周边国家关系的比较/186
第六章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待突破的问题/199
第一节 政治因素/199
第二节 经济因素/210
第三节 其他因素/216
第四节 解决一体化发展瓶颈的初步构想/220
第七章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中国经济的未来/231
第一节 中国经济崛起及其影响/232
第二节 中国的盯A战略/245
第三节 未来中国推动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选择/254
第四节 中国FTA战略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未来/267
结语/271
参考文献/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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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60多年,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只是一瞬间,但世界经济格局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格外引人瞩目的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两大并行不悖、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其影响已渗入人们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令世界各国和地区都无法置身其外。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往往是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局部性实践和阶段性探索所构成的;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努力通过多边贸易体制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十分注重地区间的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尤其将缔结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作为寻求更大经济发展空间的重要战略。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中国改革开放战略和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FTA为特征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从欧洲、北美迅速向亚洲推进。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首次尝试,也是中国签订的第一个具有实质内容的、真正意义上的区域合作协议,更是构建面向21世纪中国与东南亚国家新型关系的一个伟大创举,实现了东亚区域经济合作零的突破。
文摘二、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政府作用——个性分析
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具体参与方的实际情况并不相同,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际目标和组织架构也各有特色,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自然具有不同于他人的鲜明特色。
(一)欧盟中的政府作用:在自愿让渡一定权力的基础上发挥主导作用,法德处于轴心地位
开风气之先的欧盟是基于成员国的相互信任而结成的现实中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形式。与其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更为不同的是,其成立之初就确立了高远目标,要以经济一体化推动政治一体化,最终实现欧洲的联合;与此相适应,其设立了相对独立于成员国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着一部分本来属于成员国的职能:不仅协调成员国的经济贸易政策,按条约规定的一体化范围、时间表推进一体化的进程,还直接管理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活动,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参与整个组织的对外经济贸易交往,甚至具体负责与非成员国第三方国家的经济贸易谈判;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既不寻求也不接受来自任何成员国政府或其他机构的指示,完全独立地决定相关事务。但综观欧盟一体化进程,无论超国家机构发挥了怎样的作用,主权国家政府的支持必不可少。各成员国政府依然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起着主导作用,这也体现在作为欧盟利益代表的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的设立与运作过程中,尤其是超国家权力在何种程度何种范围予以让渡。欧盟一体化就是主权国家的主导和超国家一体化的结合与平衡。
1.各成员国政府对经济一体化起主导作用,拥有最终决定权
首先,一体化进程中的主要倡议,尤其条约的签订与修改,都是由主权国家政府提出,经过在欧盟组织内部和由各国政府首脑亲自参加的“政府间会议”的反复讨论才形成一致意见,按照成员国各自的制宪程序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生效,并具体加以实施。在这一复杂过程中,每一成员方政府都拥有双重的否决权。其次,作为欧盟决策机构的理事会,是由代表各成员国政府的部长级官员组成,具有鲜明的“政府间合作”的性质,使欧盟依然能够运行在“政府合作”的轨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