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政制五论(法政思想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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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图书,政治,政治理论,政治学,
品牌: 高全喜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314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503690402/9787503690402
·条形码:9787503690402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法政思想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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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现代政制五论》收录作者近年撰写的五篇论文,涉及宪法政治、共和政体、国家利益、政治社会与民族主义五题。作者视野开阔、立意高远,从中国问题出发,以法政制度为中心,以自由政制为指归,左右中西,诉求中华民族的政治成熟,探究文明赓续的大国之道。
编辑推荐法政思想文丛。新的中国问题之视角。集汉语学界之学术力量。审慎研究中西政治与法律理论。期冀开辟中国与西方传统政治的两种资源。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一般政治与法律原理。
目录
自序
第一章 论宪法政治——关于中国法治主义理论的另一个视角
导论:“宪法政治”理论的时代课题
一、政治法、国家法与宪法
(一)孟德斯鸠的政治法思想
(二)黑格尔的国家法理论
(三)施米特的宪法理论
二、常规政治与宪法政治
(一)施米特的二元政治观
(二)阿克曼的二元政治观
三、宪法政治的几个理论问题
(一)主权形式与内容之关系问题
(二)民主政治与主权归属问题
(三)法治主义与宪法政治的程序
第二章 论共和政体——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政体论思考
一、古典共和政体
(一)希腊共和政体
(二)罗马共和政体
二、宪政共和政体
(一)英国混合政体
(二)美国联邦共和政体
三、共和政体与共和主义以及中国问题
第三章 论国家利益——关于中国现代社会的一种国家哲学思考
导论:国家利益问题对于我国的重大意义
一、国家利益问题的一般理论
(一)现实主义的传统理论
(二)自由主义的传统理论
(三)其他理论形态的视角
(四)关于国家利益的几个重要理论问题
二、中国的国家利益观
(一)世界政治格局的演变与现代状况的挑战
(二)中国政治社会的内在诉求与应战
(三)现时代的中国国家利益观
(四)中国国家利益观的几个关键问题
结论:中国政治社会之时代问题的理论转型
第四章 论政治社会——关于中国现代社会的一种政治经济学考察
一、西方关于政治社会的一般理论
(一)政治社会:狭叉和广义
(二)“政治社会”的问题形态
(三)英、法、德政治社会理论之异同
二、中国现代社会之特殊性
三、中国现时代之政治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一)政治经济学的核心问题
(二)政治经济学视野下的几个重点问题
第五章 论民族主义——关于民族主义问题的一种自由主义考察
一、民族认同的政治基础
二、从民主主义看民族主义
三、从共和主义看民族主义
四、从宪政主义看民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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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从时间上说,本书收录的五篇文章,大抵在两三年前就已经基本写毕了,现在结集出版,心中十分感慨,非常感谢法律出版社,尤其是编辑董彦斌先生的古道热肠。两年来,我虽然陆续写作了一些风格各异的文章,出版了《我的轭——在政治与法律之间》和《何种政治?谁之现代性?》两部书稿,其实,这些篇章的思想底色大多源自上述的五论,现在把它呈现在读者面前,我既有一种了却心愿的释然,又有一种如执火炬的热烈。
屈指算来,自己的新一轮学业转向已经有十年之久了,其间所作的哈耶克、休谟与黑格尔的文本研究,对于自己来说,只能是一种步入法政之道的学术训练。自己潜质平庸,学问做得并不精粹,但仍不愿面壁向学,死守空道,而是关注所谓的中国之大问题,于是贸然写作了几篇涉及宏大叙事的文章,即宪法政治、共和政体、国家利益、政治社会与民族主义五题也。记得我在《何种政治?谁之现代性?》这本小册子的序言中曾经写道:“在左派激进主义、右派保守主义和教条自由主义的夹缝中,我愿意选择一条边缘性的中庸之道。”此话道出了眼下吾之五论的本意。在当今言辞滔滔的中国法政思想界,我知道自己的言说卑之无甚高论,属于乏味的散文,但大道藏于拙,或许我的这些笨拙之言能为那些致力于经世致用的学子们提供某种砥砺,如斯自己就不作他求了。
文摘因此,施米特有关政治决断的主权理论从一个侧面为国家在非常时期的政治责任提供了理论的依据。总的来说,凯尔森是把日常政治绝对化为普遍的政治,而施米特则是把非常政治绝对化为普遍的政治,两人在理论上都没有把握好非常政治与日常政治的区别,没有区分好法律规范与政治决断的作用,没有达成日常与非常、规范与决断之间有效的平衡。
笔者认为,比他们早一百多年的思想家黑格尔在上述问题的处理上,反而比他们高明。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主权是一种拟制的国家最高权力,它高于市民社会,不同于市民社会的法律规范,具有纯粹形式的意义,从这个维度上可以开启出凯尔森形式主义的国家法学,作为主权化身的王权在黑格尔的理论中仅仅是一种国家的人格化的符号。但是,与凯尔森形式法学不同的是,黑格尔在王权中又谈到了个人(君主)的决断,因此赋予了国家法在维护市民社会上的政治决断能力,为了国家目的,主权者有权要求公民作出牺牲,从这个维度上同样可以开启出施米特实质主义的国家法学。关键的是,黑格尔并没有偏向一个极端,尽管他的市民社会与国家伦理二分的法哲学理论存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毕竟他达到了一种有效的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说,他超越了后来的施米特与凯尔森,为我们研究中国现时代的宪法政治提供了新的路径。
有意思的是本章在此还要提到另外一位理论家哈耶克,他在自己的书中曾明确地否定过主权概念,但是在笔者看来,他后期提出的宪法新模式理论,实际上是用另一套语言在国家问题上同样超越了施米特与凯尔森。哈耶克讨厌用德国公法的烦琐语言谈国家问题,但他的新宪法实际上就是建构一种国家学说,其中最关键的是他的“普通法的法治国”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