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2辑 总第17辑)(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仲裁,
品牌: 万鄂湘
基本信息·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页码:252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802177820
·条形码:9787802177826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中国审判指导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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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3辑 总第17辑)》依然秉承丛书的宗旨和体例,栏目设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司法文件”、“请示与答复”、“调研报告”、“理论与实务研究”、“信息与资料”等。其中, 请示与答复栏目刊登了近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法律问题请示的复函以及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过程中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报告制度请示的复函,同时附有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的原文,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经过编辑加工,书稿基本达到出版要求建议出版。
编辑推荐《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3辑 总第17辑)》是万鄂湘编写的,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目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7月3日)
附:内地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2006年5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
的解释(2008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08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湖南省怀化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08年9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山东省莱芜、聊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08年1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江西省吉安、新余、鹰潭、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08年12月12日)
请示与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润和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查报告的复函
(2008年5月8日)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润和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
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报情审查的报告(2007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魏北鸿利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珠海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8年5月27日)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魏北鸿利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珠海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2007年1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青岛思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无锡富通摩托车有限公司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付运费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青岛思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与无锡富通摩托车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付
运费纠纷一案的请示(2007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广州增城市广英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
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8年7月11日)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增城市广英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2008年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承认伦敦仲裁
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2008年8月6日)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货轮公司申请承认伦敦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200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社团法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
05-03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答复(2008年9月10日)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社团法人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东京05-03号仲裁裁决的报告(2008年3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非航行国际航线的我国船舶在我国海域造成油污损害
的民事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8年7月3日)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航行国际航线的我国船舶
在我国海域造成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适用法律
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杨志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涉港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2008年7月24日)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杨志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涉港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2008年4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信辉企业有限公司诉宝盟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围垦开发总公司返还股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8年7月25日)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信辉企业有限公司诉宝盟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围垦开发总公司返还股权纠纷一案的请示(2008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拿大摩耐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一案的请示的答(2008年8月14日)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拿大摩耐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一案的请示(2008年4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宜昌鸿兴实业开发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48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8年7月25日)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宜昌鸿兴实业开发公司申请
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48号裁决一案的请示(2008年5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马山集团有限公司与韩国成东造船海洋株式会社、荣成成东造船海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答复
调研报告
理论与实务研究
信息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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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3.由于仲裁庭裁决认定妈湾公司尚未获得润和公司应转让的股份,合同订立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依据的证据是工商登记机关的资料,而不是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这显属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也就是违反了《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也否定了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4.由于华南分会以快件方式送达润和公司香港注册地均被以“无人居住”和“无人领取”退回后,未要求妈湾公司提供润和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其他通讯方式和地址,仍然向“无人居住”、“无人领取”的地址送达,这不能视为已向润和公司送达仲裁通知等文件。
综上,本案所涉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应依据这些条文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七、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本院通过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对长沙中院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其中关于送达地址问题,润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南在中院组织的听证会上认可妈湾公司提供的地址是由其签发的,但其解释称当时地址是由香港政府核定的地址,他是按核定的地址签发的,但此后与香港政府核对后进行了修改。润和公司也提交了香港政府邮寄给其的邮件。八、处理意见本院经研究,同意长沙中院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本案仲裁裁决程序违法,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二)、(三)、(四)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为:(1)仲裁机构没有依法送达仲裁文件。仲裁机构没有提取被申请人的正确住所地,同时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其他通讯方式,而这是申请人明知的方式,长沙中院也正是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这种方式联系到被申请人,此说明仲裁机构对被申请人未尽到查找义务。可以认定仲裁机构在送达上程序违法。(2)争议的处理还未到提起仲裁的时间。当事人的协议约定,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