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研究(河海大学法学文库)
分類: 图书,交通运输,水路运输,船舶工程,
品牌: 朱强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页码:197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9787802164499
·条形码:9787802164499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河海大学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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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在《船舶污染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研究》的视野下,船舶污染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不再停留于简单的归责,而是一个责任机制,是一系列规则的有机组合。因此,我们不仅读到了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还读到了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人直接诉讼对严格责任的保障,读到了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社会化对严格责任的补充。只有在这些规则的合力作用下,船舶污染的受害人才能得到充分的赔偿,船舶污染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的分散。
作者简介朱强,男,1977年6月生,江苏扬州人。2006年7月在武汉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河海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法的研究和教学,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和长江海商法协会理事,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编辑推荐《船舶污染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研究》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严格责任的基础
第一节 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侵权法的道德和经济学
一、严格责任的勃兴
二、侵权归责原则的发展:归责二元论
三、严格责任的道德基础: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
四、严格责任的经济分析:经济遏制理论
第二节 船舶污染严格责任:海商法传统的松动
一、传统海事侵权行为法的特性
二、船舶污染与传统侵权法的功能失调
三、从传统海事侵权法向环境责任法的嬗变
第二章 严格责任的特征
第一节 严格责任内部构造理论
一、非弹性的“不法性”概念
二、客观的因果关系标准
三、有限的被告抗辩事由
第二节 非弹性的船舶污染严格责任
一、责任主体的定位
二、“污染损害”的界定
三、抗辩事由的限定
第三章 严格责任的实施
第一节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一、严格责任与责任保险
二、强制责任保险的确立理由
三、强制责任保险的确立条件
四、船舶污染侵权法中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节 直接诉讼制度
一、直接诉讼的依据:责任保险的受害人保护功能
二、直接诉讼立法:绝对直接诉讼和相对直接诉讼
三、直接诉讼立法与先付条款
四、船舶污染侵权法中的直接诉讼制度
第四章 严格责任的赔偿
第一节 赔偿责任的限制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存废论
二、严格责任与责任限制
三、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第二节 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纯经济损失
二、纯环境损害
第五章 严格责任的补充
第一节 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
一、责任专属的合理性质疑
二、船舶污染侵权法中的责任专属条款
三、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分配
第二节 严格责任与损害赔偿社会化
一、损害赔偿社会化与侵权法的危机
二、船舶污染侵权法中的赔偿基金
三、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社会化的进一步构想
尾论:中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实践与发展
一、法律适用
二、互有过失碰撞造成油污的责任主体
三、油污损害赔偿范围
四、余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看更多目录]
序言船舶污染侵权法,无疑是海商法目前最热门的领域。“托利?堪庸”、“埃克森?瓦尔迪兹”、“艾瑞克”……这些严重的油污事故既带来了巨大的环境灾难,又促进了积极的法律变革。在短短四十年间,船舶污染侵权法蓬勃发展,成为海商法中最活跃的新生力量,与古老的船舶碰撞侵权法共同构成了海事侵权法的主体内容。遗憾的是,我国国内相关立法并不完善,难以适应日益严峻的船舶污染形势。因此,围绕我国船舶污染侵权法的完善,产生了大量的学术著作。
本书赶上了这个“时髦”。然而,时髦的话题常常因趋之者若鹜而变得空泛和肤浅。我想,这正是本书作者所努力避免的。为了带给读者对船舶污染侵权法的深层次认识,而不是通识了解,朱强博士选择了船舶污染侵权法的核心——严格责任为全书的精髓,依次论述了严格责任的基础、特征、实施、赔偿和补充,不仅描述了法律规则的外在表象,而且阐释了法律规则的内在机制。在本书的视野下,船舶污染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不再停留于简单的归责,而是一个责任机制,是一系列规则的有机组合。因此,我们不仅读到了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还读到了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人直接诉讼对严格责任的保障,读到了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社会化对严格责任的补充。只有在这些规则的合力作用下,船舶污染的受害人才能得到充分的赔偿,船舶污染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的分散。我相信,本书将为我国船舶污染侵权法的完善有所帮助,它提供了一个系统化的思路,这恰恰是实践所缺失的。
文摘例如,一司机被控因其未合理观察,导致一过马路的行人死亡。如果法官查明该司机如及时观察到行人并减速,就能避免事故发生,则可认定该疏忽是损害的事实原因;而如果即使合理观察,司机也会撞上行人(如行人飞奔入车流),法官则可以认为该疏忽不是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①显然,该原因是假定的,不是单纯事实,它所依据的不是事实上发生的事情而是没有发生的事情。法官如何知道被告如果进行了合理观察,原告就会安然无恙呢?法官又如何知道被告未合理观察便是原告损害的原因呢?如Hart和Honor6所问,关于明显不存在的事实的问题怎么会是一个事实问题呢?②
而严格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背离了疏忽问题和假定原因,它指向的是确定的行为(如驾驶行为),而不是特定疏忽(如疏于观察)。严格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事实性和非假定性。它与过错责任的区别正是在于:行为和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已是责任成立的充分条件,无须证明是否有一个行为或疏忽,也无须考究过失和行为间存在单纯的或假定的因果关系。同理,既然责任的依据是被告应该对其所做的负责,严格责任案件中行为和损害的因果关系也必然是单纯的,而不是假定的。③
严格责任对疏忽的无视使得确定责任成立时适用完全的事实因果关系标准。Palmer通过对古代和现代严格责任法的考察,提出两种方法有助于避免疏忽引起因果关系问题。其一,通过将损害和特定事故的前置行为相关联消除了疏忽的因果意义。很多严格责任立法采用了这种方法,如对铁路或电力传送线运营中产生的损害给予公众赔偿的法律。
后记当初硕士论文没有完成,我便迫不及待地开始构思后记,以此渲染并宣泄自己的毕业生心情;然而三年后,博士论文的后记迟迟不能动笔,直到今天。也许这正是一个人站在十字路口的心态,对以往以及将来的忐忑。如今,这种不安依然萦绕在心头,更多的是关于这本书。
但愿本书不要浪费了读者的金钱和时间。作为购书交易的对价,我希望本书能给读者带来不一样的东西,不是人云亦云,更不是不知所云。指导司法实践,推动法治建设,这些常见于课题申请书中的高远目标,我并不想企及。只要能够为读者打开一扇窗,指明一条路,我便如愿以偿了。需要提醒读者的是,本书注释中包含了大量比较侵权法的资料,对于我们学习和研究侵权法都大有裨益。而就船舶污染侵权法研究而言,目前的学术成果多聚焦于国际公约,我们应更多地关注各国立法(如美国《1990年油污法》)和司法实践(如法国新近的艾瑞克案判决)。
但愿本书不要辜负师长和亲友的厚望。回首自己的成长,才发现已经负载了如此多的感情。难忘导师张湘兰教授亦师亦母般的学术启迪和人生教诲;难忘外祖父母、父母和姐姐无微不至的亲情和无怨无悔的牺牲;难忘各位好友与我分享的点点滴滴。和他们在一起,使我感受了切实的快乐和真诚的感动,他们是我生活的氧气。
但愿本书不要成为一个终点,而是一个起点……
最后要感谢河海大学法学院邢鸿飞教授、常永明老师,有了他们的努力工作,本书才能顺利出版。当然,还有我的另一半——彭奕博士。
朱强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