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配套教学案例分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分析教材)
分類: 图书,教材教辅与参考书,大学,法律专业,
品牌: 赵旭东
基本信息·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页码:382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9787040249941
·条形码:9787040249941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分析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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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公司法学配套教学案例分析》基于高教版已有的核心课程、必修课程主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和国家精品教材《公司法学》并以此为基本框架编写。目的是丰富或延伸主教材的内容,为实现教学手段的多样化提供便利。《公司法学配套教学案例分析》的基本设计是按照主教材的章节结构,将各章节的主要法律原理归纳为相应的知识要点,选择实际发生的、鲜活的典型案例予以针对性说明,对相应的法律原理作出具体阐述,启发和引导学生结合实例来理解原理,运用原理来分析实务问题,从而强化学生对相关原理的掌握,训练和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
编辑推荐《公司法学配套教学案例分析》是为公司法的课堂教学而编写,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和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公司法学》的辅助配套教材。 为紧扣公司法课堂教学的特点和需要、通过实际案例来解说《公司法学》的原理,使读者及课堂教学的师生能对相关知识点有一个从简到繁、从精到深、从理到例的系统洗练,《公司法学配套教学案例分析》在栏目设计作了精心设计和安排,将每个案例分为【知识要点】、【相关原理】、【典型案例】和【案例分析】四个栏目。 【知识要点】部分用极其精炼的语言概括出相关知识点的核心内容,使读者第一时间明白本案例所要讲解的主要原理;【相关原理】部分对相关知识点的背景和论证进行简要的阐述,使读者能将其与主教材《公司法学》的相关内容对位呼应;【典型案例】部分裁剪出真实案例中的精要内容,使读者能够迅速了解本部分知识要点和法律原理所涉相关案例的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并配以法律关系图对案情加以图示,使读者对案例内容一目了然;【案例分析】部分主要是就案例的真实条件、结合相关原理进行精要分析,使读者能对相关理论在实例中的适用进行演练。
目录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概述
一、公司成立的法定性
案例1:长源榨油厂冒用公司名义案
二、公司的社团性
案例2:股权转让导致一人公司案
三、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案例3:萨洛蒙公司清算案
四、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与适用条件
案例4:公司法人人格连环否认案
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
案例5:建行滨州分行诉光大淄博公司借款纠纷案
第二节 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案例6:刘氏兄弟关于度假村产权纠纷案
第三节 公司的沿革和作用
第四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
案例7:金穗公司利润分配纠纷案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原则
案例8:南非与39家跨国医药公司专利权纠纷案
第五节 公司法的形式
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
第一节 公司的分类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关系
案例1:广州水泥与金田集团债务执行案
二、本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
案例2:豪兴酒店与城建公司分公司债务纠纷案
三、挂靠企业性质的界定
案例3:广东化州中药厂产权纠纷案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案例4:深圳远舟诉上海欣舟、黄某、叶某、赵某股权确认案.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的设立程序
案例5:中国第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案
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案例6:乐凯向柯达转让国有法人股案
第六节 上市公司
……
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
第四章 公司章 程
第五章 公司的能力
第六章 公司资本制度
第七章 股东出资制度
第八章 股东与股权
第九章 公司组织机构
第十章 公司债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二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
第十三章 公司终止与清算
第十四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看更多目录]
文摘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概述
一、公司成立的法定性
【知识要点】
●公司须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设立。
●公司的法律地位或资格是由法律赋予而非自然取得的。
【简要原理】
公司成立的法定性,是指公司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成立是对各种法人的共同要求,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即把依法成立规定为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与一般法人不同的是,公司的设立不仅具有特定的条件和程序,而且还有类型上的要求。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不能设立其他类型的公司。公司的设立条件也由公司法直接规定,如公司股东人数须符合法定要求、注册资本额须达到法定最低数额、制定公司章程、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等。从设立程序来说,公司设立包括发起人或发起人组织、设立活动的基本要求、股东认股与缴纳出资、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履行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等。只有依据这些规定而设立才能取得公司资格,这反映了公司法具有的强行法性质,即任何公司都只能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和从事活动。与此相反,其他有些法人组织一般只根据民法的规定即可成立,而具体程序、组织机构及活动一般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由此可见,公司的法律地位或资格不是其自身固有或自由取得的,而是法律赋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