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总第4辑)
分類: 图书,法律,司法制度,法院,
品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271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509312604
·条形码:9787509312605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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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总第4辑)》的主要内容包括: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虽然不断深入,高质量的案例研究作品越来越多,但总体上看,案例的开发与研究尚处于研究方法比较单一、研究内容比较浅显的“初级阶段”。各级法院的案例研究与应用工作参差不齐,需要总结、规范、提高和升华。尤其需要从有利于全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应用的角度,从服务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立法活动、司法实践的需要出发,借鉴法治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的相关经验,充分运用法院在案例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天然优势,创新案例开发的方式,加大案例开发的力度,提高案例开发的水平,全方位地发挥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对法学理论创新的启发作用,对完善国家立法的促进作用,对起草司法解释的支持作用,对宣传法制的教育作用,对化解纠纷的示范作用等。因此,我们要从多个方面多个视角挖掘案例开发和使用的深度,既可以按照案由、罪名、条文、主体、情节等多方面进行分类和研究,以方便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社会公众对案例的学习与使用;也可以按照案例的普法价值、历史价值、理论价值、实践价值和综合价值等进行分类和研究。还可以视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编辑体例等。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案例指引、裁判要旨、要点提示等,还可以单独编辑整理成集,以丰富司法理论与服务司法实践。
编辑推荐《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总第4辑)》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目录
【专题策划】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专题
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青岛同心装饰有限公司诉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李肖青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
承租房屋小部分的承租人对整体房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陈伟文诉连平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确认优先购权纠纷案
个别房屋的承租人不能行使对打包整体出售的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罗志广诉广东省华侨房产建设公司、陈良义、黄取娇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虽有出卖意向,但租赁到期前未实际出售的或租赁物被政府统一规划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会泽县金钟供销中心合作社诉李金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时不能主张房屋差价赔偿——陈红诉青岛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无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佳木斯市奥林影音器材商店诉佳木斯市华联劳动保护用品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商务局、第三人刘丽丽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如何看待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案例精选】
刑事案例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过程中挪用单位资金行为的认定——白晓伟挪用资金案
行为人利用工作便利窃取企业财物应定盗窃罪——范军盗窃案
民事案例
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应当适用优势证据原则——郭晓燕诉马洪清离婚案
故意隐瞒未取得售房许可证的赔偿问题——刘延生、孟涛诉陕西恒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商对网络言论负有注意义务——青欣久久公司与王雪梅、新浪信息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管存福诉云南金马农用车制造总厂劳动合同纠纷案
商事案例
车辆保险合同中能否约定车辆抵押权人为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一受益人——曾辛兰请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案
未设密码的信用卡消费商家对持卡人签名仅负有形式上的一般审查核对义务——袁亮与迪信通公司、建行成都九支行信用卡消费合同纠纷案
行政案例
当事人均持有争议土地权属证书的争议应由政府先行处理——冯子细与云安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
【裁判方法】
换个角度看知识产权审判
裁判文书制作方法:寻求事实与法律的正当诠释
谈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一裁终局事项的司
法审查标准
【深度研讨】
尊重民俗、甄别民俗、积极司法——习惯与成文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协调问题探讨
民俗习惯与国家法的冲突和调适
论司法实践中民俗习惯与法律的冲突
简议民事审判中民俗习惯与法律适用的协调
【裁判文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域外撷英】
我国香港地区“贩运危险药物等罪”量刑示范
美国
英国
德国
法国
日本
【裁判要旨】
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节选)
刑事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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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形成的司法产品,作为案例载体的裁判文书蕴含了法官对法律的感悟理解和对纠纷的评判结论,是法官司法智慧的结晶。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具体纠纷的案结事了,而且能够起到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和指导审判的重要作用。把优秀的裁判文书从浩如烟海的案例中挑选出来,使之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特别是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且日趋深入,案例研究作品层出不穷。各级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视案例的编选工作,很多法院还建立了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平面、网络载体和相关制度,用以指导本辖区内的审判工作。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和探索,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自1992年以来已经出版了62辑,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版时间最长、出版册数最多、影响最为广泛的案例著作。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案例选》的权威性和指导性,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根据审判工作的发展和广大法官的要求,不断规范《人民法院案例选)的编选工作。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应用法学研究的通知》(法[2005]64号),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工作的通知》(法办[2005]275号)。
文摘【专题策划】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专题
编者按:物权法颁行前,对合同法所明确规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并不存在具体的司法解释,但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相关法律适用在很多方面虽仍有争议但在很大程度上更多地体现着共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问题:
1.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2.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能否对房屋整体行使优先购买权(50%的比例能否作为标准)?
3.个别房屋的承租人能否对打包整体出售的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
4.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的承租人能否不经出租人同意直接要求按照同等条件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要求房屋差价赔偿?
5.租赁期间有意出售但未实际出售、租赁到期后承租人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颁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被废止(废除理由是该条与物权法的规定相冲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似乎陷入一个不确定的状态,至少有两个基本问题需要认真思考:
1.从《物权法》第五条有关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来看,既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未在物权法中有所体现,是否只能视为一种债权性权利【究竟是形成权还是请求权依然存有争议),是否意味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一般不得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等竞争性物权?(对此问题多数学者持肯定观点,即认为优先购买权应为形成权,不得对抗物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本期所刊选的几个案例都发生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被废止之前(2008年12月24日之前),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上述问题普遍采取的态度,也反映了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对具体裁判方法的正确运用,展示了广大法官为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所作的努力。此外,我们特邀梁慧星教授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建立的背景,以及物权法实施后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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