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商标法修改专题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国家法、宪法,综合,
品牌: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基本信息·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页码:514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9787802473751
·条形码:9787802473751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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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专利法商标法修改专题研究》是本次研讨会的论文集,分“专利法修改专题”“商标法修改专题”和“驰名商标专题”三个专题呈现在读者面前,《专利法商标法修改专题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研究专利法和商标法修改中相关问题的读者大有裨益。2007年11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和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联合主办了“专利法、商标法修改中的相关问题研讨会”。
编辑推荐《专利法商标法修改专题研究》: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和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于2007年11月联合主办了“专利法、商标法修订中的相关问题研讨会”,深入探讨了《商标法》与《专利法》修订中的有关问题。
研讨会结束后,会议组织者又选择了其中的29篇论文,请作者进一步修改,准备编纂一本论文集。此外,会议的组织者还在会后收到了一些有关专利法和商标法修订的文章,挑选其中的两篇,再加上研讨会的“综述”,就有了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文集。为了便于读者阅读,会议组织者还将有关的论文纳入了三个专题之中,即“专利法修改专题”“商标法修改专题”和“驰名商标专题”。
目录
【专利法修改专题】
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与我国《专利法》的修改
略论专利权的授权后救济——以美国专利法上的“权利重授”制度为中心
实用新型报告检索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标准的完善
专利无效宣告及诉讼程序法律问题研究
专利默认许可问题研究——从一起药品发明专利侵权案谈起
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以《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为分析蓝本
关于专利产品的修理问题
国家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发明创造
归属研究——兼论《修订草案(送审稿)》第9条
国家财政资助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研究
【商标法修改专题】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重大问题研究
对《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中完善商标使用制度的建议
论我国商标法相对理由审查制度的改革问题
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透析——兼论《商标法》的修改
论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比较法上的观察与思考
评述《商标法》修改稿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退化研究——兼谈商标退化的立法建议
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权问题
论商标间接侵权
从“鳄鱼”商标之争看如何计算商标国际注册的争议期——从“鳄鱼”商标行政争议案谈起
网络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游戏注册商标侵权的司法保护
论我国商标法中商标确权机制的合理重构
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应把传统名号纳入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专题】
驰名商标认定相关问题探讨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完善——从泉州现象谈《商标法》修改
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与保护问题研究
关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问题的思考
广东省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调查与思考
建立统一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中日驰名商标保护比较研究
专利法、商标法修改中的相关问题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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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中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已经走过了将近三十年的历程。其中,《商标法》自颁布实施之后,经过了1992年和2001年的修订;《专利法》自颁布实施之后,经过了1992年和2000年的修订。目前,这两部法律又在进行第三次修订。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和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于2007年11月联合主办了“专利法、商标法修订中的相关问题研讨会”,深入探讨了两部法律修订中的有关问题。
研讨会共收到论文40篇,其中39篇编入年会的文集,19篇进行了大会交流。研讨会结束后,会议组织者又选择了其中的29篇论文,请作者进一步修改,准备编纂一本论文集。除此之外,会议的组织者还在会后收到了一些有关专利法和商标法修订的文章,挑选其中的两篇,再加上研讨会的“综述”,就有了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文集。为了便于读者阅读,会议组织者还将有关的论文纳入了三个专题之中,即“专利法修改专题”“商标法修改专题”和“驰名商标专题”。
《专利法》和《商标法》的前两次修订,都是伴随着某种外来压力而进行的。例如,1992年修订《专利法》和《商标法》,是因为中关两国签订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必须修改法律而履行自己的承诺。又如,2000年修订《专利法》、2001年修订《商标法》,是为了让这两部法律与TRIPS协议一致起来。
文摘三、“权利重授”制度中的衡平机制
由于专利申请文件是“最难以精确撰写的法律文件之一”,因而其中存在某些错误和缺陷具有某种必然性。这种发生错误的必然性是建立“权利重授”制度的逻辑起点。或者说,正是为了矫治这些不可完全避免的错误,以免除专利权人所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明显的不公正”,专利立法才依据衡平原则建立了在专利授权后救济专利权人的“权利重授”制度。
但是,“矫枉”须防“过正”,救济权利人的目的在于使之获得其应得利益,而不在于使之获得原本并不属于他的利益,更不允许权利人借救济之机攫取、损害本属于他人的利益,前者不应被忽视或漠视,后者也同样不能被置之度外,衡平的要旨正在于使各相关利益主体各得其所。尤其在某项权利产生之后,本已划出权利人与其他非权利主体之间各自的利益边界,即该权利范围内的利益由权利人专有,他人不得侵犯,而权利范围外的利益则由权利人以外的各主体享有,权利人同样也不得非法攫取。
还应特别指出的是,某项权利确立之后,权利人以外的各主体对由此划定的利益边界必然形成某种“信赖”。这种信赖首先是遵守法律、尊重权利人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是上述各主体合法安排自己未来行为的前提,由此也就产生了相应的“信赖利益”。保护这种信赖利益不仅对建立、维持健康的经济秩序特别重要,对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在此突出表现为权利的公信力)、建立法治秩序也同样不可或缺。如果任由权利人损害这种信赖利益,各非权利主体将丧失依法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机会,从而也将失去对法律、对权利的信任和尊重,同样可能滋生、助长“权利虚无”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