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
分類: 图书,法律,大众法律知识读物,医疗,
作者: 《医疗损害赔偿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编写组编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22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557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审判指导,统一司法标准的六种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司法解释、审判监督、案例指导、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
本书即是以上述方式为出发点,汇集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过的指导性案例,通过对同类案由案件的集合、整理,为统一司法标准提供参考。
本书收录的指导性案例,在法律适用中大多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多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是在理解上可能有分歧的。通过参照既有判例可以引导类似的案件同案同判。
除指导案例外,司法政策、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审判依据,在司法领域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故本书除收录审判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外,还分类集结了上述审判政策,为办案人员提供较为全面的政策依据。
目录
上篇指导案例
案例编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导
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医疗侵权纠纷中被告的责任范围——张永富等诉枣庄市山亭区中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1.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如不存在共同过错,行为间无关联共同,且并非指向同一后果,不是损害后果的共同原因,此时便不存在共同侵权。
2.责任范围与损害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损害是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说的,责任范围是从加害人的角度来说的,显然,损害范围大于责任范围。
案例编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导
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白联军诉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医疗事故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确定,“因医疗事故鉴定以外的原因”导
致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属 二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
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案例编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导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法律分析——关邦仲等诉广东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编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导
患者知情同意权问题——谷秀娟诉白城铁路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医生的充分说明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案例编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导
证据规则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的运用——刘乐德诉章丘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编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导
医疗事故鉴定及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毛红、葛登娣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确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基本法和侵权行为法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在目前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请求权法律基础的方法,由赔偿权利人依法选择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确定赔偿责任。
案例编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导
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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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审判依据
书摘插图
上篇指导案例
案例编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导
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白联军诉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医疗事故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确定,“因医疗事故鉴定以外的原因”导致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关键词: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
原告(上诉人):白联军。
被告(上诉人):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下称泸医附院)。
一、基本案情
白联军因剧烈运动后出现阵发性心悸于2001年3月19日在泸医附院进行射频消融手术。手术中出现了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治疗无好转。术后第7天,白联军通过其他关系复印了泸医附院病历。2001年6月5日,白联军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安置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白联军于2001年6月向泸州中院起诉,要求赔偿并申请司法鉴定。泸州中院委托四川高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结论为:(1)泸医附院在对白联军的诊治过程中、手术及手术后病程记录认识不同、材料不实被认定操作不当。考虑患者疾病的个体因素,认定泸医附院医疗损害参与度为50%。(2)白联军因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必须佩带永久性心脏起搏器,其伤残等级应评定为四级。(3)白联军所置心脏起搏器每9年需更换一次,每次人民币4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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