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6集)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总则,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至五庭 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287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547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刑事审判参考》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连续出版物,自1999年4月创办以来,秉承立足实践、突出实用、重在指导、体现权威的编辑宗旨,在编辑委员会成员、作者和读者的共同努力下,密切联系刑事司法实践,为刑事司法人员提供了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受到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和刑事法律教学、研究人员的广泛肯定和欢迎。
《刑事审判参考》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担任编辑委员会主任,熊选国副院长和黄尔梅委员担任副主任。熊选国副院长任主编,五个刑庭庭长任副主编。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五个刑事审判庭用以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唯一刊物,今年适逢《刑事审判参考》创刊十周年,为适应不断发展的刑事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满足广大读者的阅读需求,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参考》的业务指导作用,本着加强指导、扩大信息、丰富内容的原则,从2009年第1期开始进行栏目重新设置,以增加信息量,提高可读性与实用性,改版后的栏目有:
【指导案例】选择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裁量刑罚等方面具有研究价值的典型案例,详细阐明裁判理由,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参考。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最新的刑事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刑事司法文件,并配发起草同志撰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提供指南。
【刑事政策】最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在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讨论的问题。
【审判实务释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解答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价值的法律适用问题。
【编辑部答疑】编辑部解答读者在刑事司法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学术前沿】摘要刊登近期刑事学界各种刑事实务观点,及时跟踪学术信息,为刑事司法人员提供最新理论参考。
【经验交流】地方司法机关制定的刑事司法规范性文件及其背景说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于某些问题的处理政策和意见等。
【实务探讨】针对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必须解决的疑难、复杂问题,刊登相关学者与司法人员的研究文章,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提供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
【法规和规章】刊登与刑事司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大案传真】刊登在社会、媒体上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有关裁判文书,及时传递大要案、热点案件的审判信息。
【疑案争鸣】针对实践中发生的疑难案例,对其中争议问题进行分析,给读者提供参与交流探讨的平台,推动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
【裁判文书评析】选择典型裁判文书进行评析,展现法官智慧,指出不足,促进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2009年的《刑事审判参考》仍为双月刊,全年共出版六集。
目录
【指导案例】
李宁侵犯商业秘密案[第519号]——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经营信息与重大损失
李洪生强迫交易案[第520号]——使用暴力强行向他人当场“借款”并致人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
王乾坤故意杀人案[第521号]——聚众斗殴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
翁见武故意杀人案[第522号]——被告人报警后又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构成自首
陈金权故意杀人案[第523号]——故意杀人案件能否由人民法院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受理
索和平故意伤害案[第524号]——故意伤害致死尊亲属的如何量刑
王秋明故意伤害案[第525号]——被告人在案发后电话报警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毛君、徐杰非法侵入住宅案[第526号]——入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严重妨碍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的,可以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詹伟东、詹伟京盗窃案[第527号]——通过纺织品网上交易平台窃取并转让他人的纺织品出口配额牟利的行为如何定罪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大案传真】
【经验交流】
【实务探讨】
【疑案争鸣】
【法律、法规和规章】
【裁判文书评析】
书摘插图
【指导案例】
李洪生强迫交易案[第520号]——使用暴力强行向他人当场“借款”并致人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洪生,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07年7月27日被逮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洪生犯强迫交易罪,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洪生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7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李洪生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花家怡园”餐厅附近,以帮助指导店面装修为名,将被害人孙焕然带至河北省燕郊经济开发区冀东油田招待所1029房间,要求向孙借款人民币100万元。遭孙拒绝后,李洪生持刀威胁,并致孙焕然左、右手及左肩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伤)。孙焕然被迫打电话与其亲友联系借款几十万元,但均未借到钱。后孙焕然起草并签署了内容为“本人借给李洪生人民币100万元,在2007年6月23日之前全部到位、当日先付15万元”的借款合同,并起草了“合作协议”,该协议由孙焕然、李洪生双方签字,主要内容为“本人孙焕然借给李洪生人民币100万元,李洪生愿付20%的利息,共计120万元,在2009年12月31日前分3批还清;李洪生将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且李洪生无报酬代理孙焕然与北京工美公司的纠纷”。后二人回到北京。在北京就医时,李洪生因害怕被警方发现而逃跑,次日被抓获归案。
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洪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以借款为名,欲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并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洪生当场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借款”,并强迫他人当场筹借部分款项,不属于在市场交易中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的强迫交易行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洪生犯强迫交易罪的定性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李洪生虽未得到数额巨大的钱财,但其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属于犯罪既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洪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李洪生以其是向孙焕然借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为由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