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重要文件选编(2002-2006)

分類: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中国政治 ,
作者: 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编
出 版 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8-1字数:版次: 1页数: 677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494391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工会工作重要文件选编(2002-2006)》重点选录了金融系统工会工作实践中最实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重要法律法规及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文件”的先后排列和文件资料的时间顺序进行编排。
目录
一、重要法律法规及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释[2003]11号,自2003年7月9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条例
(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
中国工会章程
(2003年9月26日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3号,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文件
三、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四、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文件
后记
书摘插图
一、重要法律法规及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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