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 3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分類: 图书,建筑,建筑设计,综合,
品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页码:26 页
·出版日期:1991年03月
·ISBN:1511214296
·条形码:1511214296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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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GBJ 3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厅会同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山西省建筑设计院,吉林省公安厅、广东省公安厅、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六个单位共同修订的。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审查。
《GBJ 3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共分七章、四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规划和建筑布局,厂(库)房、堆场,贮罐,民用建筑,消防给水,电气等。
编辑推荐《GBJ 3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第三章 规划和建筑布局
第四章 厂(库)房、堆场、贮罐
第一节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三节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六章 消防给水
第七章 电气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三库房、堆场、贮罐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四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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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插图:

第4.2.2条厂(库)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第4.2.5条两座厂(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宜小于4m。
第4.2.4条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外壁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注:室外设备应按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
第4.2.5条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数栋厂房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一栋建筑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宜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