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法制论坛

分類: 图书,经济,法律,经济法学,
品牌: 赵晓丹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物资出版社
·页码:215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8月
·ISBN:7504731757/9787504731753
·条形码:9787504731753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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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流通法制论坛》内容简介:流通业态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应提出商品流通市场发展的方向、总体思路和建设布局,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流通业态发展建设的任务、重点、规模和种类;以及流通业态的市场管理,等等。同时,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还应鼓励和引导流通业态的企业家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以相对超前的眼光把握业态发展的前瞻性,不断创新业态,在市场竞争中确立自身的竞争优势。
媒体推荐如果没有规则,就不会有真正的法律秩序,尽管一个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并不只在于颁布与执行规则。法律规则把人、物和事情归于一定的类别。并按照某种共同的标准调整它们。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编辑推荐《流通法制论坛》由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
目录
流通总论篇
我国流通领域法律体系研究
市场经济下商品流通法制的建立与完善
流通法律制度含义之我见
即将到来的中国流通产业的战国时代
日本流通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历史背景和政府作用
我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法制问题的思考
日本粮食流通法制化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商品流通领域执法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析《管子》中的流通思想
流通主体篇
论流通立法中行业协会的地位
关于加强批发市场立法的思考
我国流通企业并购和重组法律研究
以“申通快递”为例分析民营快递业的发展前景及对策
日本《大店法》的形成与废止
日本便利店发展基本数据分析分析
无店铺零售业态发展中的问题与法制完善
物流篇
物流业发展过程中的政府作用
物流保险现状及法律原因分析
第三方物流风险的法律防范体系研究
突发事件应对法与应急物流研究
产品标识标注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商品条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流通责任篇
论违约可得利益之界定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
……[看更多目录]
序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流通产业已成为一个先导产业,一个国家的竞争能力越来越取决于流通能力,流通的综合能力成为衡量国家国力的基本标志之一。
对流通的理解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流通包括商品流通、货币流通、劳动力流通等人类生产成果及生产要素的流通过程;狭义的流通是指商品流通。学界以商品流通为研究对象有很多视角,既可以从宏观方面研究,也可以从微观方面研究。如:流通经济学从宏观角度研究社会商品流通问题,营销、物流、贸易等管理学从微观视角对商品流通进行研究。本书的内容主要从法的视角对流通产业发展中的一些现象进行研究和探讨。
从流通产业的特质来讲,流通的安全与秩序是关键,流通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完善的市场规则体系,需要运用法律政策与手段。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以社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就流通与流通法律的关系而言,流通活动的存在和发展状况本身是流通法制产生的基础,而法律是实现高效、安全流通的主要手段,流通法制环境影响着流通的秩序。
随着我国流通产业的发展、流通业态的新变化、流通方式的多样化以及流通资源的新调整,流通产业发展中的问题也呈复杂化,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其中市场有效规制、现行流通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问题的症结所在。
近年来,致力于流通相关法律研究的学者有不少,他们提出了很多创新性的观点和有价值的建议。本书收录了以北京物资学院流通法律研究团队研究人员为核心及其他一些相关领域研究者的研究成果,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希望这些成果能在促进流通体制改革和流通现代化发展方面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文摘插图:

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新型流通业态的法律规范,保证流通业态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一)制定流通业态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
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以法规的形式制定出总体和分类流通业态的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在整个流通业态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占有纲领性地位。流通业态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是各类流通业态在设立、变更、重组、机制转换和终止等活动中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为流通业态的投资结构指引方向。
流通业态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应提出商品流通市场发展的方向、总体思路和建设布局,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流通业态发展建设的任务、重点、规模和种类;以及流通业态的市场管理,等等。同时,发展建设纲要和规划还应鼓励和引导流通业态的企业家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以相对超前的眼光把握业态发展的前瞻性,不断创新业态,在市场竞争中确立自身的竞争优势。
(二)完善流通业态的准入、退出法律制度
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是规范流通业态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准入制度包括流通主体的资质要求、市场准人条件、开业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已经对包括流通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准人制度,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但是,某些流通业态的特殊性和某些交易商品的特殊性,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更为具体、适用的市场主体准人的实施细则。例如,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流通主体的市场准人、对于经营特殊商品的流通主体的市场准人,都应根据其流通特点和要求,进一步规定资质要求、市场准人条件、开业要求、商业设施建设要求,以及开业程序等细则。大型商业设施建设应实行听证制度,避免重复建设。尤其对那些进入市场后,有可能造成垄断或者带来其他不利影响的流通企业,应通过立法限制或者禁止设立。
关于流通经营主体的退出制度,主要应完善各种流通业态的终止、解散、撤销、破产方面的法律制度。其中,应尽快出台统一的破产法,结束国有流通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流通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适用法律不一致的状况。另外,还应完善各种流通业态退出流通市场的监督机制。
(三)制定保护中小流通企业的法律制度
目前,中小流通企业是我国流通企业的主体和就业的主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