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就《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条例》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包括:擅自进入、使用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擅自增加、修改、删除、干扰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功能,以及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大量或多次发送电子邮件、短信息,擅自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收集、使用、提供、买卖他人专有信息等。
个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大量发送垃圾邮件或短信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仅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机联网处罚。
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以内停业整顿、停机联网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