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21公司提供的“网络实名”业务在大受欢迎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冲突。在广东省佛山市,一家五金公司发现在浏览器上输入自己公司的中文商标名时弹出的竟然是竞争对手的网页,因而一纸诉状将竞争对手以及提供网络服务的3721公司告上了法庭。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一审于今年上半年作出判决,判令雅饰达公司立即停止在3721网站上使用“雅洁”、“朗高”两个网络实名,雅饰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雅洁公司损失8万元,3721公司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原告雅洁公司、被告3721公司及雅饰达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该案已经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
焦点一:网络实名如何定性
由于我国尚无对“网络实名”的具体规范,因此,对“网络实名”的处理是否等同于对域名的处理便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原告雅洁公司称,雅饰达公司通过注册“雅洁”文字为网络实名,在互联网上实现寻址功能,实现了将“雅洁”商标文字作为域名使用的同等商业效果。
3721公司则认为,网络实名和域名虽然都是上网手段,但两者还是有本质的区别。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而网络实名仅仅是不同的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搜索关键词,可以在多个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中同时存在,如果按照商标侵权处理,显然扩大了其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网络实名作为一种中文寻址方式与域名有最为类似的性质,二者均属于网络地址,只是不同的网络访问方式而已。尽管目前在网络上有多个类似网络实名的网络快捷寻址系统,但在每个特定系统内,快捷网址与IP地址、域名之间均存在相对应的关系。两者虽然在技术上有所差异,但其法律性质并无明显区别。
焦点二:网络服务商的义务
原告雅洁公司指出,对“雅洁”、“朗高”商标注册为网络实名的申请、使用行为,3721公司未能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完全忽视或剥夺了雅洁公司的正当商业利益。
3721公司反驳称,他们的审查义务是审查雅饰达公司是否为雅饰达网站的所有者,并在搜索结果中标明了网络实名“雅洁”、“朗高”的实际注册人为被告雅饰达公司,从而最大限度避免了误认。同时,在得知“雅洁”、“朗高”两个网络实名与原告持有的注册商标存有争议后,3721公司及时进行了暂停服务。作为网络服务商,3721公司已经尽到了公示、告知和警告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此案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因而认定被告3721公司在得知争议事实后及时采取了暂停网络实名搜索服务等措施,应视为其已经按照其所公示的《网络实名服务条款》和《网络实名注册规范》履行了自己的相关义务。但同时,该法院认为,由于3721公司原则上应持有其与雅饰达公司之间的网络实名服务合同文本而经法院责令后没有提交,因而推定其未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并客观上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故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三:被告行为性质的认定
原告雅洁公司认为,在互联网链接技术和服务结果上,雅饰达公司实现了将“雅洁”商标文字作为域名使用的同等商业效果。而3721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未尽到审查义务,使相关公众对“雅洁”、“朗高”产生误认或混淆,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一审法院认为,雅饰达公司注册“雅洁”、“朗高”为网络实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雅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对3721公司的网络支持行为,该法院参照网络著作权纠纷的相关规定,以及3721公司未能提供网络实名服务合同文本而推定其未尽到审查义务,裁定其承担连带责任。
终审判决:3721公司侵权
3721公司在雅饰达公司没有提供对诉争网络实名拥有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了注册,违反了其自己的注册规范,客观上为侵权者雅饰达公司淡化雅洁公司的商标“雅洁”提供了帮助,其本身也构成了对“雅洁”的侵权,但没有证据证明3721公司与雅饰达公司在侵权中存在共同之过错,故3721公司应对本身侵权行为独自担责,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业界探讨
上述所论及的案件焦点充分体现了在网络环境下认定商标侵权所面临的困境,而究竟如何在法律层面上给技术定性是解决这一新技术侵权纠纷的前提与关键。
网络实名是新一代的互联网访问技术,只需用户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网站、企事业单位、商标、产品等的中英文名字,即可快速找到对应的信息,无需再输入复杂难记的域名、网址。《网络实名注册规范》载明,注册网络实名仅表示申请者通过申请注册享受一段时期的网络服务,并不意味着申请者将因此获得此名称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
那么网络实名究竟更类似于域名还是搜索关键字?有学者认为,不能将网络实名简单地等同为域名。正如3721公司所称,域名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性,而且域名的注册要经过相关行政程序,而网络实名则是网络服务商与申请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二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另外,从技术层面来看,域名的唯一性还体现在搜索引擎产生的结果唯一,而网络实名则需要通过搜索引擎来寻找最接近的网址。这就意味着,输入某一网络实名,可能产生一长串与搜索词接近或相关的网址。当然,对于那些由臆造性词语构成的商标比如海尔、柯达或驰名商标注册的网络实名而言,则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的关键字,因为这种情况下,用户输入此网络实名时一般是知道自己想要访问的网站的。
关于3721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一审法院参考适用网络著作权纠纷的相关规定来认定3721公司在此案中的义务。因为无论是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还是在商标的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商在侵权过程中扮演的角色都是一样的,即为网络侵权提供技术支持,并将这一侵权影响以网络为媒介进行扩大。但同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时与民法中的连带责任是有所差异的;而且在实践中,也已有多起著作权人单独起诉网络服务商帮助侵权案的判决。
法院在目前法律没有对“网络实名”作出明确、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将其等同于域名处理,并作出明确的判决,这在我国是没有先例的,本案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不管是对商标权人还是对网络服务商甚至对我国的网络立法都提出了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