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在医院中推广使用电子病历。卫生部昨天表示,建立电子病历是为实现医疗过程监管、记录医疗机构历次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摘要信息等内容,从而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卫生部昨天发布《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稿)》,首先把建立电子病历确定为继续落实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并明确,电子病历是医疗机构对门诊、住院患者(或保健对象)临床诊疗和指导干预的、数字化的医疗服务工作记录,是居民个人在医疗机构历次就诊过程中产生和被记录的完整、详细的临床信息资源。现阶段的首要目的是满足区域范围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临床信息交换和共享需要,实现以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区域卫生协同。
据了解,电子病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病历概要、门(急)诊病历记录、住院病历记录、健康体检记录、转诊记录、法定医学证明及报告、医疗机构信息等七个业务领域的活动记录。其中,病例概要中须记录医疗费用方面的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