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因工程款而起的普通合同纠纷,却演变为一场是否为“网络诽谤”的普遍争议。
其间,当事双方各自发起了两场国内著名法学专家论证会,所得结论却全然相反。同时,对于可否立案、警方能否介入等疑问,当地公检法部门也数次专题研究,希望通过探讨得出结论。
各方的疑惑和争议,使《刑法》第246条中“网络诽谤”的如何界定,期待法理上的权威解读。
合同纠纷演变成“网络诽谤”
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鑫龙公司)与陕西汉中一家公司,因工程装修进度及支付工程款等问题发生纠纷。言语冲突变成肢体冲撞,鑫龙公司一副总骨折。
一些员工愤愤不平,打着横幅找汉中这家公司讨说法,之后同样的横幅打到了汉中市政府和陕西省人大门口。此后,在总经理韩兴昌安排下,有员工在互联网上发帖,对汉中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声讨。
去年8月,鑫龙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项目经理、司机,以及发帖网吧的老板和技术人员因涉嫌诽谤,相继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监视居住。今年6月30日,总经理韩兴昌被逮捕。
两番专家论证,结论全然相反
“原则上,诽谤罪属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才有权受理。”事情发生后,鑫龙公司向陕西省委、省人大等多个部门反映情况,认为刑法对诽谤罪的公诉案件有严格规定,此案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汉台警方介入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汉台警方的说法是:多次接到汉中这家公司的报案后,认为“一系列攻击行为已经涉嫌对公司法人造成诽谤,并危及社会秩序”,故正式立案。据称,在决定立案前,汉中市公安局对此事进行了专门研究;6月23日还征求了汉中检方的意见,之后才予立案。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对不具备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由于对此条界定不清,此案进展一波三折。
陕西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曾派专人赴汉中核实案件,之后发文要求汉台警方纠错。2008年11月4日,汉台警方发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称“现因案件侦查终结,决定解除对韩兴昌监视居住”。
然而,该案后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也开庭审理。
在韩被解除监视居住,到2009年5月的近半年里,汉中市、汉台区两级政法委,还召开公、检、法单位专题会议,对案情有过诸多探讨。
2008年11月10日,汉中市委政法委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案情汇报,认为诽谤案成立,要求各方继续通力协作、组织精干力量,完善证据,及时结案处理。另一次是在今年4月14日,汉台区政法委召开会议,要求警方尽速完善对韩的强制措施后,移送检方起诉。
“办这个案子所花费的精力,大概可以办50件一般刑事案件。”汉台检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案件移交后,检方数十次开会,审查焦点集中在“究竟是甲地还是乙地管辖?本案应自诉还是公诉?”有媒体评价:对案情的多次探讨分析,显示了控方的谨慎与认真。
这场广受关注的“网络诽谤”争议,也引起了法学界专家的重视。其间,当事双方各自发起了一场国内著名法学专家论证会,论证结果全然相反。
首先,是汉中这家公司委托有关机构,在北京召集国内十多名法学专家、教授,展开法理研讨。结论是韩兴昌的行为不但构成诽谤罪,而且情节严重,应属公诉案件范畴。不久,辩方律师也委托部分在京和西安从事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专家教授,对韩兴昌案程序等问题进行咨询和论证,结论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