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开抽“天价烟”、声称将查处低价楼盘而遭到网友“人肉搜索”的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原局长周久耕,10月10日以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新华社发表述评,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官员处在一个“全民监督”的环境里,网络为反腐败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网络反腐成为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一种重要方式(10月15日新华社电)。
无独有偶,9月30日,原湘西自治州州委副书记、州长杜崇烟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杜崇烟的腐败线索引起纪检监察部门的注意,最初也是缘于网络举报……
因不当言行而被网络曝光,接着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出腐败问题并受到司法审判,周久耕和杜崇烟以这种方式中箭落马,无疑是近年来网络反腐取得胜利的两个典型案例。
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人们对它有着不同的看法,这很正常,但有些看法不是脱离了实际,就是失之于偏颇,应当予以辨析和澄清。
有一种较有影响的意见认为,虽然网络反腐已经成为公民实现参政权的重要形式,但它也是一柄双刃剑,网络反腐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很多时候可能侵犯个人的权利,应当尽快对网络立法,对网络反腐涉及的一些行为和环节进行规范。
应当承认,网络言论侵犯个人权利的现象并不罕见,有的还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对网络言论进行规范和约束。但是,网络反腐的矛头指向的多是在公权机关工作的公职人员,他们作为政治领域的公众人物或公职人员,理当在隐私权、名誉权等个人权利方面作出一些“牺牲”。不能说网友曝光了周久耕、杜崇烟的家庭关系、消费情况等个人信息,就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名誉权。况且,即便网络曝光的公职人员的个人信息未被有关部门采信,他们也比普通公民更有条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澄清。比如,今年2月,有网友曝光南京市国土局原局长、现南京市栖霞区委书记臧正金家中有4套房、价值600万元,臧正金随后在网上发帖作出回应和说明,事情说清楚了,腐败嫌疑也就消除了。可见,似乎用不着担心网络反腐会侵犯谁的个人权利。
另一种较有代表性的意见认为,网友通过网络举报、“人肉搜索”挖出周久耕、杜崇烟等贪官,整个过程充满了很大的偶然性,从中看不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必然性,因此周久耕、杜崇烟落马的模式不具有可复制性,网络反腐很难成为可持续的反腐败形式。
其实,“周久耕、杜崇烟落马模式”就是通过群众监督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官员腐败的模式。这个模式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是群众发现官员涉嫌腐败的线索,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举报;其二是群众督促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严格办案,对涉嫌腐败的官员予以严厉惩处。这一模式并非始自今日,而在当今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由于舆论监督特别是网络舆论监督日渐发达,群众监督的上述特点得到了更直接的体现,群众监督的威力也得到了更充分的发挥。
一些人之所以对网络反腐持悲观态度,恐怕还在于对网络反腐的群众监督属性缺乏了解。说到底,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一样,主要是一种“权利监督”,它不像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权力监督那样具有高度的程序化特征,它的启动与运作难免带有一些偶然性。我们不能指望通过群众监督对所有有贪腐嫌疑的官员进行地毯式排查,但我们可以期待的是,只要群众发现了官员贪腐的蛛丝马迹,就能通过信访举报、网络举报、“人肉搜索”等方式锲而不舍地穷追猛打,直至权力监督与“权利监督”形成合力,将周久耕、杜崇烟们拉下马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