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一年半,身居北京的作家毕淑敏终于告赢了安徽省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害其著作权一案。其为何与一所中学打官司?事情起于她的成名作《红处方》。
去年4月,有人告诉毕淑敏,她的小说《红处方》被制作成PDF格式,在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的网站资源“数字图书馆”中供网络用户阅读和下载,并且没有标明作者。毕淑敏查证确有其事后认为其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害,遂将该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停止侵权。
“告侵权不是为钱”
去年11月26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据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如果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驳回了原告毕淑敏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像学校这样的非盈利性机构使用,不构成侵权。
毕淑敏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9月底,经过多方调查举证,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案予以改判。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将毕淑敏的作品《红处方》登载在网络上,不构成用于课堂教学的合理使用行为,不属于法定许可的合理范畴。学校未经毕淑敏许可,在网络上登载她的涉案作品,而且未署名,并通过网络向不确定的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浏览或下载服务,其行为已对毕淑敏所享受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造成了侵害,侵害了毕淑敏著作中的人身权利,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并应赔偿2.6万元。
“案子是国庆节前判的,2.6万元还没有给我。”毕淑敏在电话中回答记者。从她愉快的声音中,记者感觉到这笔钱是否到账似乎丝毫不影响她对判决结果的满意程度。毕淑敏说:“将淮北实验高中告上法庭并不是因为钱的原因,而是出于劳动者的尊严。我有我的底线:我的作品假使仅在学校内部网站供中学生阅读交流,我绝无意见;但假使管理者滥用作家的善意,将网站公开,任由他人在网络上可以随意阅读我的作品,让我之前所做的版权保护努力完全付之东流,这就是对作者的劳动的践踏,对作者所享权益的蔑视。不可越界,任何事情有边界才有价值。”
“苹果不能都免费”
毕淑敏给记者打了个比方:“作者就像一个老农栽种了棵苹果树,施肥浇水,多年后结了苹果。邻居领着他的孩子来摘苹果,老农很欢迎。孩子吃完苹果后,邻居却把果园的篱笆拆了,让所有人都可以长驱直入白吃苹果。孩子没有过失,但成人没有尽到保护果园果农的义务。天下没有免费的苹果,如果果农完全没有了收益,就不会有人来种苹果树,孩子们也吃不到免费的苹果了。”她认为,作家的版权收入当前还是主要来自于纸质出版的收入,但数字版权也是版权,更具有特殊性,虽然千变万化,基本原则是不变的,那就是要尊重知识产权,要讲法讲道理。
记者昨天下午登录淮北市实验高中网站,发现校外访客已经不能访问“在线电子图书馆”,页面上显示“因服务器维护,校内图书馆停止访问”字样。由于该校教务处、办公室、综合治理处的电话皆无人接听,无法证实此举与侵权案是否有直接关系。
“电子书也应先授权”
毕淑敏说,她知道网上侵权特别严重,在许多网站上未经她授权的作品“满天飞”,要一个个“较真”起来,肯定没时间和精力伏案写作。但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被毕淑敏“挑中”又有其用意:“学校的职责是教育学生诚恳、踏实,尊重自己和他人的劳动;而我这个作家也有我的职责,那就是不仅为保护自己的劳动果实而战,也承担着社会的道义。我认为,如果任由这样的错误做法流传,就会败坏社会风气,让劳动者灰心丧气。”
“此案是安徽省首例文学作品网络下载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该案的终审宣判,具有示范效应。”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版权管理处处长吴安宁说。他认为,许多高等院校、中小学校都在开设“电子图书馆”,但有不少学校没有意识到未经版权人允许下载传播电子书是违法行为。吴安宁认为,“目前国内电子书侵权的例子越来越多,在很多人的意识中,电子图书不享有版权,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电子书也应先授权后传播,以保护作品的数字版权。”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