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网络游戏装备、游戏充值金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游戏装备、游戏金币折合成人民币数额动辄达到数千元或几万元,既对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安全构成了侵害,也对如何进行有效的司法保护提出了挑战。对此辽宁省沈阳市的法律人士建议,我国现行法律在此方面保护不足,补充、完善相关立法已迫在眉睫。
前不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罕见的抢劫虚拟财产案终审宣判,引起不小震动:王春明、张贺、王鑫、赵鹏4名青年因抢劫一名网民的Q币、游戏币和游戏装备等,均构成抢劫罪,其中王春明、张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王鑫、赵鹏被判缓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长期关注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沈阳市铁西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高燕玲、民二庭审判员安永生介绍,最近两三年,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游戏装备、游戏充值金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案件时有发生,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例从无到有并呈明显增多趋势。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出现,对于学术界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反映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进行定罪、量刑,切实保护当事方的合法利益,也是一个新课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存在不足。目前,现行刑法及相关规章对网络犯罪的规定主要有两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一点零星规定。从这些规定体现出现行刑法立法关于网络犯罪的主旨在于打击“黑客”行为,即侵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通过窃取密码、暴力等方式偷盗虚拟财产、抢劫或骗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均是对玩家合法拥有的虚拟财产的财产权的侵犯。然而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无法找到相应的保护规定。
高燕玲、安永生认为,造成现行法律对虚拟财产保护不足的根源在于,长久以来,我国关于计算机及网络违法犯罪方面的立法都是以“计算机犯罪”为立法平台的,“网络犯罪”概念至今都没有被司法界明确认可,就网络犯罪规范体系而言,有待于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为此他们建议,除了可以考虑对原有相关规定作出扩张解释或出台专门立法外,当前最“立竿见影”的办法是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一揽子解决包括虚拟财产犯罪在内的网络犯罪整体防范与惩治问题。
(责任编辑: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