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波的11亿“赌球江湖”
本报记者 郑 重 山东报道
4月16日,站在被告席上的王振波没有对宣判结果提任何异议。
王振波是公安部督办的“4·19”特大网络赌球案的主犯。这起案件从警方介入调查至今历时两年,4月16日由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作为本案的主犯,王振波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60万元,同时被判刑的还有他的6个同伙。
“6个月内投注额达11亿多元,不同级别代理70多人,3000多名赌客参与,却只有7人受审。”一直关注案件的山东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树森对《华夏时报》记者说,这起案件也仅仅是揭开了网络赌球的“冰山一角”。
“这11.5亿余元只不过是我们能够核实的一段时间里的投注额,全部数额应该远远大于这一数字。”参与办理此案的公诉检察官、滨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李丹娜说。
轻松赚钱的生意
出生于1979年的王振波,曾在某部服役。熟悉他的人都认为,他是“一个智商很高的人”。
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振波在网上租到了一个赌球平台,转租出去后赚了1000余元,这时是2006年3月。此后的3个多月时间里,他通过转租赌球平台,共赚得2万余元。
“这样轻松赚钱的生意哪里找啊。”王振波开始琢磨更大的发展,通过网络广告找到了从事足球系统租售业务的“意念科技公司”,开始了他的“赌球江湖”。
王振波交代,他是在一个名叫“四海资讯”(专门为博彩业提供服务的网站)的网页上看到“意念科技公司”发布的广告的,并当即与这家公司取得了联系。
设在广东肇庆的意念科技公司“服务周到”,在王振波一次性支付设计费1万元后,把王振波购买的赌球系统上传至该公司设在香港的服务器上,并每月收取1.2万元的网站维护费。
“高智商”的王振波给自己的赌博网站起了“帝皇”、“太阳城”等7个不同的名字,并设计出不同的页面,提供不同的域名,而实际上这7个网站都是共用一套赌球系统。“叫这么多名字就是为了忽悠人,造声势。”王振波后来交代说。
网站建起来后,王振波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租了一套民房,虚构了“北京动力有限公司”,招募了孙国泉(被告人之一,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等人,并在网上做广告,留下手机号和QQ号码,从事赌球系统的出租业务。
为赌球编织的“金字塔”
王振波认为“要致富单纯依靠个人的力量是不行的”,他要给自己建立一个“组织”来支撑他的发财梦。
他首先想到了他的表哥李振峰(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07年10月,王振波决定回滨州开办自己的赌球网站,让其表哥李振峰在滨州经济开发区租了一套房子。随后,李振峰在网上以“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刊登招聘广告,招聘了赵落(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等三四名负责发展代理、结算比分、反映网站问题的工作人员,开始经营网络赌球业务。
据王振波供述,他的赌球网络呈类似传销组织的“金字塔”型结构,组织非常严密。最顶端是建立网站的王振波,其招募的代理向下分为“登零”、“登一”、“登二”、“登三”4个级别,分别代表公司、股东、总代理、代理,权限逐级减小。“登三”即代理,可直接发展会员,也就是所谓的“庄家”,而处于网络最底端的就是赌客,他们一般是与“登三”直接联系。
在王振波的赌球网站上,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等比赛都可以作为赌博对象。赌客们先在赌球网站上申请一个会员账号,用账号登录此网站后,可以通过预测网站上已列出的球类赛事的输赢情况进行下注赌博。同时,每个账号都有赌球的信用额度,在这个额度内对网站上列出的不同赛事预测输赢或对进球数进行下注。赢了,“庄家”给赌客钱,反之,赌客给“庄家”钱。
王振波交代,他的赌球网站主要参赌欧洲五大联赛,遇到世界杯这样的重要赛事,则是他们揽财的绝好时机。他们也赌国内的中超联赛,但次数不多。
赌客输赢网站定
处于金字塔顶端的王振波半年时间里收取非法收入累计182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从2008年6月至2008年11月,王振波共发展不同级别的网络赌博代理70余人,参赌人数达到3000余人,累计有效投注额共计11.5亿余元,其赌博网站通过上述三种途径共获得非法收入182万余元。
短短半年的时间赚取这么多的财富,王振波自有其赚钱的门路。据王振波交代,赌博网站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发展代理,收取租金,按代理的不同等级收取数额不等的月租,其中登零级为8000元,登一级为4000元,登二级为2000元,登三级为1000元;二是与“庄家”分成,如果“庄家”赢了钱,网站就从他的盈利中抽取10%;三是为赌球者提供转账服务收取服务费,大致为有效额的0.5%。
在这三种收入来源中,收取月租金是主要来源,而从“庄家”赢的钱中抽取提成也是“肥肉”一块。为了榨取更多“油水”,赌博网站总是想方设法让“庄家”多赢,让赌客常输。
王振波交代,他曾经给几个客户“改单”,就是登录到网站后台,把原先设定的球类赛事的注单给改了,这样赌客即使猜中了也是输,庄家赢钱了,王在盈利中抽取5%或者10%,“实际上就是黑赌客们的钱。”
打击困难
对于网络赌球,“电子证据的取证和认定等问题为司法机关打击网络赌博提出了新课题。”李树森对《华夏时报》记者说。
“传统的赌博案件,赌资达一二十万元的就是大案子了,除了开设赌场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外,参与赌博的赌徒都要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滨城区人民法院政工部部长刘希军对《华夏时报》记者说,但在网络赌球案件中,由于网络赌博参与人员通过一台计算机就可以完成所有操作,并采用信用卡投注、电子划账的方式进行资金转移,留下的线索往往只有一个IP地址,查证起来十分困难,打击追究有很大难度。
“从2008年4月正式立案到11月实施抓捕,历经7个多月。”滨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张祥岭介绍说,本案涉案人员涉及山东、辽宁、广东、上海、北京、广西等十余省市,他们相互之间多数是通过网络联系,互不实际接触,彼此并不认识,他们通过网上传递信息实施赌球,给案件的侦破及取证造成了很大困难。
“与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等特征,并且容易被篡改、破坏或毁灭,收集和固定的难度较高。”刘希军表示,在网络赌球案件中,电子证据所占比重较大,但目前我国刑诉法对电子证据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今后,面对网络赌博案件日益增多的趋势,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