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收房时开发商要求签订明显不合理的附加协议,否则不交钥匙,交房日期为本周日。如,买受人已知道并同意将房屋交开发商做抵押;收房后所产生遮光、噪音、交通问题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等。明显的霸王条款,可不签他不给钥匙,我该怎么办?
而且,我先前已自行办理了公积金货款,开发商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二次抵押?如果我很想要这套房子,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那签下这个协议是否属于无效条款呢?
专家回复:如果您因为办理公积金贷款把房屋抵押给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商在您之后的抵押行为是无效的,您与开发商签订的附加条款中关于抵押部分也是无效的,但您可能因此承担导致抵押无效的过错责任,同时附加条款中其他方面的约定对您也是不公平的。如果您很想要这套房,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因其违约给您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