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没有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或变卖,然后以质物的变价受偿,这就是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这是质权的基本内容,也是实现质权担保作用的最后方式.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没有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或变卖,然后以质物的变价受偿,这就是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这是质权的基本内容,也是实现质权担保作用的最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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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没有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或变卖,然后以质物的变价受偿,这就是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这是质权的基本内容,也是实现质权担保作用的最后方式.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没有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或变卖,然后以质物的变价受偿,这就是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这是质权的基本内容,也是实现质权担保作用的最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