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
①在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并在市(含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各类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
②在市内四区的境外企业驻连办事机构及外省市驻连办事机构;
③在市内四区施工并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大连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内四区施工的境外和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
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中介和培训、鉴定机构;
⑤省劳动保障厅委托市劳动保障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用人单位。
(2)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
除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外,各区(市)县及先导区劳动保障监察实行经营地管辖,其管辖范围:
①本辖区生产经营的所有用人单位;
②境外企业和外省市驻连机构(市内四区除外);
③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区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中介和培训、鉴定机构。
(3)关于特殊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
①用人单位多处生产经营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②情况特殊的用人单位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或直接管辖;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③用人单位的诚信等级评价及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工作,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进行。
当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请按以上管辖区域相应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