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
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
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
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
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
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
证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