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一是注重以人为本,保护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安全,特别是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统一管理,明确了政府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明确了社会团体、教育部门、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强调协调发展,明确提出了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四是倡导科学管理,鼓励运用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五是完善法律制度,通过设立机动车登记制度、报废制度、保险制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机动车驾驶证许可制度、累积记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交通管理;六是强化职能转变,退出一些事务性、收费性、审批性的工作事项,明确规定了规范执法的监督保障体系,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乱扣、乱罚问题;七是严肃追究责任,按照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八是倡导遵章守法,在注重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同时,强调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