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 1、国民待遇原则。即所有成员国,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须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的保护同样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非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成员国邻土内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也享有与成员国国民同等 的待遇。2、优先权原则。即成员国的国民向某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可在一定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及商标为6个月)内,向所有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在后提出申请的日期。3、各国商标权、专利权独立原则。不同缔约国对同一发明创造批准给予的专利权或商标权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对一项发明或商标给予了专利权或商标权,并不意味着其他国家也一定必须给予这项权利,各国可以依据自己的国情独立地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