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以后,继承要按照先后顺序进行。在同一顺序中,如果只有一个人继承,遗产由他全部继承,就不发生如何确定继承份额的问题也就是遗产应根据什么原则来分配的问题。
关于遗产分割应继份额如何确定问题,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又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作了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还根据养老育幼、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协商处理遗产的继承原则,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五款中规定:“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是处理法定继承时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而其余四款为特殊原则,继承法采取一般与特别相结合的办法,在法定继承中,确定了继承人平均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不是一律必须均等的原则。
从上述可以总结出以下三个原则:1、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2、扶养老幼原则;3、协商原则。
总之,体现了上述原则,遗产分配就会合情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