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消费观念的约束,中国人目前的消费观念是:今天的消费必须建立在昨天劳动的基础上,即使花昨天的钱也要量入为出;推崇勤俭持家、未雨绸缪,将其视之为美德,认为欠债是不光彩的,对“寅吃卯粮”则是嗤之以鼻。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居民对“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消费信贷方式还难以接受。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对北京和上海两地城市居民的抽样调查显示,对消费信贷感兴趣的居民仅占31%,而不愿意接受或有担忧的居民所占比重y高达69%,其中,25%的居民直言不讳,表示不接受消费信贷,12%的居民声称消费信贷有违传统道德,17%的居民表示对消费信贷存在疑虑,15%的居民认为其经济状况无力进行信用消费而不接受消费信贷。
有一则所谓“天堂笑话”,形象地反映了中外在消费观念上的差别:两位老太太死后在人堂相遇,中国老太太说,我辛辛苦苦存了一辈子钱,昨天终于买了一套房子住了一天;美国老太太说,我也辛辛苦苦干了一辈子,昨天终于把住了几十年的一套房子的贷款还清了。
这虽然是个笑话,但正反应了我国公民的消费心理,不克服这种消费观念,我国的消费信贷将发展的很慢。
4.1.2经济收入及未来预期的制约
经济收入的制约,这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原因
经历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持续高速经济增民,我国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迅速扩大和提高经济体制逐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结束了短缺经济时代,大多数产业和产品都出现了买方市场的格局。甚至可以说,我国经济在总体上已经出现相对经济过剩,小仅表现为一般市场经济所具有的供大于求特征,而目表现为中国经济特有的消费需求小足特征。这种状况除了产品结构不合理外,主要是与居民消费不足有关。根据国外消费信贷发展的经验,居民的家庭收入水平越高,对消费信贷的经济承受能力越大,消费信贷所发挥的扩大需求的作用越明显。虽然改革开放_十多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居民户均金融资产增长迅速,但相对于住房、汽车等高值商品而己,其收入水平和已经拥有的金融资产还是难以承受的,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城市居民家庭约30%的高收入和中等偏上户能承受5-10万元的消费贷款;占城市居民家庭20%的中等收入户只能承受5万元以下的消费信贷,还有约30%的城市居民家庭尚小具备消费信贷的承受能力。由此可见,一般城市居民家庭还小具备负债消费的经济基础。
近年来,尽管银行利率一降再降,居民的储蓄存款的增幅却一涨再涨,消费增幅始终在低谷徘徊。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存在着一定的优虑。
(1)社会保障程度低。
目前在我国,由于财政基础薄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的能力还不十分完善。从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来看,全国可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约为1.5亿人,仅占我国总人口数的12%,也就是说,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水平下,88%的人要为自己的疾病、养老负责。
(2)未来收入无保障。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城乡居民的收入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增加了消费信贷的运行风险,提高了银行的均衡边际成本及预防风险的各种成本投入。企业大规模地减员增效,职工收入因下岗而减少,劳动力供给过剩的显性和市场化,制约着在岗职工工资的增加,而农业的市场风险、气候因素及经济转型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也造成了农民收入不确定的风险较大。由此,居民认为维持将来生活的最好办法,就是减少当前支出,增加节余,以备不测。
(3)未来支出的增加。
住房、医疗、保险、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增加了居民的支出预期二近几年来,我国住房、医疗、保险、教育改革的力度比较大,而这些改革都要老百姓从自己口袋掏钱。国家停止实物分房,今后房屋的修缮、调房都要自己花钱,买房更需要花去不小的数目。教育产业化乃大势所趋,现在就读高中或大学,学费支出逐年增加,如果自费读大学,甚至出国深造,那费用就更不必说。至于医疗、保险方面,也要不小的开销。为了保证上述重点,许多家庭只得压缩那些一般性的消费支出。在这种心态下,没有多少人敢使用消费信贷。
4.1.3个人信用制度的制约
个人信用制度的制约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贷款申请者一向银行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普遍缺乏真实性且不易查评。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贷款申请者往往开立偏高的收入证明以获取贷款。信贷业务人员多是依赖申请者所在行业以及其行政级别,凭经验和常识初步判断其证明的可信程度,但是行业个体差异性的存在,以及实际收入中还包含着相当部分的非货币收入和“灰色收入”,收入证明少并不能百分之百的说明申请者的还款能力。居民收入的不透明也使得查评难度较大。口后若因借款者一还款能力有限甚至丧失还款能力而使得银行出现坏账、死账,更加剧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影响银行资金回笼,影响银行资金流的稳定。
(2)个人资产无专业评估,个人资信无专业调查。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只有抵质押品专业评估机构,没有专业的个人资信状况评估和调查机构。个人或家庭的资产负债表、个人税前资产收益、个人有无其他行负债等个人资产资信评估的精确数据和材料处于缺乏状态。
4.1.4相关法规的制约
在我国关于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担保法》、《票据法》和《信贷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一般都是为了生产性信贷而立,针对消费性信贷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仅有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由于缺少这些有关法律、法规,消费信贷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操作的随意性很大。一方面,银行信贷部门、公证部门、资产评估机构、抵押登记等部门在办理个人消费信贷过程中层层收费,手续繁杂,使消费者的信贷成本大大上升;另一方面,在消费信贷回收过程中,一旦出现贷款本息回收困难,涉及到担保人保证的履行,抵押物的处理,质押品的拍卖等问题,缺乏强制性保障,实际操作极为困难。对这一类问题的解决,银行往往无能为力。
4.1.5消费信贷品种的制约
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目前开办的消费信贷品种单一,种类较少,消费信贷领域相对狭窄、涉及面较少,一些切实有消费信贷需求的方面得不到贷款支持。尽管在政策上一些大城市消费信贷品种已达十多种,但事实上从多数银行来看消费信贷业务仅仅局限于个人住房贷款,远不能满足人们生活对消费信贷多个方面的需要。二是已有的消费信贷品种与消费需求不对称。如同实物商品一样,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必须是适销对路才能迅速发展,但目前的消费信贷中一些品种少并不适合人众消费需求,如较早开办的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其适用对象十分有限,真正是买得起的用不着贷款,买不起的贷款买上也用不起,这也是汽车消费贷款两年来始终是一个热门话题却不是热门业务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