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调查权。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调查、搜集有关将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报告权。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统计监督权。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有权根据统计调查和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和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上述职权时,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侵犯。同时,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既不能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也不能放弃职权,不履行法定的职责。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统计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